作者Jarjayes (南海毒書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刑法題目的請教
時間Fri Feb 26 14:33:13 2010
題目頗長,我挑一些有疑惑的地方出來請教大家
A、B深夜侵入甲宅行竊,正在物色財物時,被屋主甲發現
A因而拿取甲宅內的菜刀逼迫甲交出財物
甲把家中現金交出之後,A、B叫甲也把提款卡交出來說出密碼,否則要殺掉他
屋主甲只好順從A、B的意思,不過A最後還是砍死甲,B則被A的行為驚嚇到
後來A自己跑去銀行用甲的提款卡領了10萬塊出來
就第一行部分,A、B應是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一款的加重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不過因為被甲發現所以算未遂的加重竊盜的共同正犯
只是在後面,A拿起刀威脅甲叫他交出錢跟提款卡
應該要算是328的強盜罪還是346的恐嚇取財?
最後一行A的行為是否有成立339之2?
或是這行為只要包含在前面的強盜或是恐嚇取財裡面就可以了?
以上不解之處,希望能夠獲得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203.56
1F:推 hoboks:1.至使不能抵抗 已經要論強盜 02/26 15:02
2F:推 hoboks:2.雖成立詐欺 但為不罰的後行為 最後只要論強盜 02/26 15:08
3F:→ Jarjayes:謝謝 02/26 20:40
4F:→ Eventis:前面竊盜已著手再易竊盜為強盜的部份是轉念強盜,僅論強盜. 02/26 21:22
5F:→ Eventis:參最高法院24上4673判例. 02/26 21:23
6F:→ Eventis:所以我想我會論強盜殺人/加重強盜@@a 02/26 21:29
7F:推 egg1225:應該是332(25上字1520判例)+339-2(94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 02/26 23:13
8F:→ Eventis:B則被A的行為驚嚇到,似乎應將B自A的故意殺人行為排除參與. 02/26 23:28
9F:→ Eventis:因此B應該只能論至加重強盜.而後面的詐欺部份,強了提款卡 02/26 23:29
10F:→ Eventis:及密碼,似乎難以期待行為人不去領來花用@@? 02/26 23:32
11F:推 hoboks:我也比較傾向E大的說法 我看94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 02/26 23:56
12F:→ hoboks:最高法院是說應成立339-2I 但沒解釋如何用競合論論競合 02/26 23:57
13F:推 egg1225:我在H大下面耶.......XDDDD 02/27 00:07
14F:推 hoboks:聽起來有點色....orz 我比較愛女的 02/27 00:29
15F:推 depravity:"比較"愛女的表示不是女的雖沒那麼愛可是也能接受?? 02/27 02:30
16F:推 hoboks:如果有男的像劉薰愛的程度 可以優 02/27 04:46
17F:推 CrazyMarc:好糟糕 XDD 02/27 07:57
18F:推 egg1225:樓上你們好糟糕......(指) 02/27 08:54
19F:推 hoboks:樓上聖誕節出生 02/27 11:01
20F:推 depravity:樓上該搬去泰國的 (不誤) 02/27 13:14
21F:推 egg1225:我也比較愛女的......不過如果是h大可以哦.....扭>////< 02/27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