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rjayes (南海毒书生)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法题目的请教
时间Fri Feb 26 14:33:13 2010
题目颇长,我挑一些有疑惑的地方出来请教大家
A、B深夜侵入甲宅行窃,正在物色财物时,被屋主甲发现
A因而拿取甲宅内的菜刀逼迫甲交出财物
甲把家中现金交出之後,A、B叫甲也把提款卡交出来说出密码,否则要杀掉他
屋主甲只好顺从A、B的意思,不过A最後还是砍死甲,B则被A的行为惊吓到
後来A自己跑去银行用甲的提款卡领了10万块出来
就第一行部分,A、B应是成立刑法第321条第1项第一款的加重窃盗罪的共同正犯
不过因为被甲发现所以算未遂的加重窃盗的共同正犯
只是在後面,A拿起刀威胁甲叫他交出钱跟提款卡
应该要算是328的强盗罪还是346的恐吓取财?
最後一行A的行为是否有成立339之2?
或是这行为只要包含在前面的强盗或是恐吓取财里面就可以了?
以上不解之处,希望能够获得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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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5.203.56
1F:推 hoboks:1.至使不能抵抗 已经要论强盗 02/26 15:02
2F:推 hoboks:2.虽成立诈欺 但为不罚的後行为 最後只要论强盗 02/26 15:08
3F:→ Jarjayes:谢谢 02/26 20:40
4F:→ Eventis:前面窃盗已着手再易窃盗为强盗的部份是转念强盗,仅论强盗. 02/26 21:22
5F:→ Eventis:参最高法院24上4673判例. 02/26 21:23
6F:→ Eventis:所以我想我会论强盗杀人/加重强盗@@a 02/26 21:29
7F:推 egg1225:应该是332(25上字1520判例)+339-2(94台上字第4023号判决) 02/26 23:13
8F:→ Eventis:B则被A的行为惊吓到,似乎应将B自A的故意杀人行为排除参与. 02/26 23:28
9F:→ Eventis:因此B应该只能论至加重强盗.而後面的诈欺部份,强了提款卡 02/26 23:29
10F:→ Eventis:及密码,似乎难以期待行为人不去领来花用@@? 02/26 23:32
11F:推 hoboks:我也比较倾向E大的说法 我看94台上字第4023号判决 02/26 23:56
12F:→ hoboks:最高法院是说应成立339-2I 但没解释如何用竞合论论竞合 02/26 23:57
13F:推 egg1225:我在H大下面耶.......XDDDD 02/27 00:07
14F:推 hoboks:听起来有点色....orz 我比较爱女的 02/27 00:29
15F:推 depravity:"比较"爱女的表示不是女的虽没那麽爱可是也能接受?? 02/27 02:30
16F:推 hoboks:如果有男的像刘薰爱的程度 可以优 02/27 04:46
17F:推 CrazyMarc:好糟糕 XDD 02/27 07:57
18F:推 egg1225:楼上你们好糟糕......(指) 02/27 08:54
19F:推 hoboks:楼上圣诞节出生 02/27 11:01
20F:推 depravity:楼上该搬去泰国的 (不误) 02/27 13:14
21F:推 egg1225:我也比较爱女的......不过如果是h大可以哦.....扭>////< 02/27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