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ng2008 (tung2008)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曾嘉敏事件~想請問各位大大!
時間Fri Feb 26 00:57:30 2010
曾嘉敏事件,兄弟的聲明稿與起訴書有很大的差異,
我打算寫一篇文章給板檢,但由於我不是法律人,
所以想要寄給板檢前,先給各位看一下,是否有無要補充或改進!
或者有人可以代勞~~寫一篇更好的嗎??
也先跟各位謝了!!!
而寄給板檢前,文章內容中的鄉迷見解,自然會刪除!!
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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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個法律人,對相關流程及見解不是很懂,
如果有說錯的地方,敬請見諒,也請賜教!!
而發此篇的目的,則在於今日兄弟的聲明稿與檢調之起訴書有極大之差異,
根據badwater等鄉民說明,檢調不會在針對曾嘉敏而有所動作,
只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即使曾嘉敏已獲得職權不起訴,
但針對以下理由(請全部一起看,不要只針對單點),希望檢調能給予說明或重起調查!
1.根據曾嘉敏職權不起訴書之內容說明:
被告等涉案之情節輕重及均自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於犯罪後頗具悔意,
且被告曾並未獲得任何利益本件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勵自新
(不起訴書第3及第4頁)
惟曾嘉敏於此起訴書後,依據聲明稿之發言,倘若為狡辯之詞,而博取大眾同情,
足可以顯現,並無起訴書所言頗具悔意,故希望檢調能重新調查或起訴
2.起訴書內容明確說明曾嘉敏坦承不諱放水,而兄弟聲明稿中,坦承是為第一次筆錄
,而第二次筆錄中,則為否認,檢調是否可以說明為何不相信曾嘉敏、買家瑞及賴業安
筆錄,其理由何在? 即使曾嘉敏已獲得職權不起訴,但基於社會觀感及大眾關注等,
懇請檢調予以說明。
3.檢調在眾多被告之證詞中,而最後給於曾嘉敏職權不起訴之認定,頗有矛盾!
曾嘉敏第二次筆錄完全推翻第一次筆錄,假設檢調認定曾嘉敏為說謊,如此又何來犯後
態度良好,職權不起訴之認定到底有何根據? 就起訴書及當前事實之對稱觀察,
毫無理由職權不起訴之判決!
P.S 根據bedwater說明,曾嘉敏有簽了緩起訴同意書,
(此點到底有沒有簽,尚未證實)
而這就認定曾嘉敏已認罪,
很抱歉我不是法律人,懇請賜教! 而如果真是如此,曾嘉敏及兄弟球團應該要
出來說明!是不是在認知上,有所謬誤,而律師到底有無明確說明?
要不然怎麼會有這些差異出現。
4.以上三點均是站在兄弟聲明稿是謊話連篇的前提下,所作之陳述,在這種情況,
檢調需要出來說明,而若是並無說謊,那更希望檢調能出來做個簡單說明,
即使這與法律無關,但檢調一個小小的動作,就可拯救一位棒球員的生涯路!
5.兄弟聲明稿中,指出還有其他假球集團,基於偵查不公開,實無理由要求檢調說明,
但盼望能於下一次偵結時,能將兄弟聲明稿中之其他假球集團內容有完整描繪,這也才能
彰顯社會之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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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POPSTAR5566:(  ̄□ ̄)/喔~~喔喔~~喔喔~~喔喔~爪爪 02/26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