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dawang (余文達)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關公司結束營業後欠稅問題
時間Wed Feb 17 22:19:06 2010
如題
請問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在連續幾年經營不善申請破產後
在結算及清算兩個時間點中間販賣公司土地與建物以清償債務
由於先前已申請結算 故沒有向政府購買統一發票
負責人也不知道公司在未"清算"前所有交易都得開立發票報稅
因而被追繳3倍罰鍰
而公司內部已無任何資產
負責人一位 (申請破產)
股東兩位 (一位以歿)
監察人一位 (以申請破產)
如果這個案件被國稅局轉送到執行處後
執行處的人員可以向唯一那位沒有破產的股東
進行他現在工作職位薪水的扣減 或是 執行他名下的私人財產嗎?
可以的話麻煩請告訴我是甚麼法第幾條有明列出來
我找好久都找不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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