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j01019 (惶恐灘頭說惶恐)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車禍財損部分
時間Wed Feb 17 14:02:28 2010
出車禍後第三天做完筆錄
已請警察提出刑事部分的"肇事逃逸"&"過失傷害"
之後去領事故初判
對方是:肇事逃逸 跟 未讓直行車先行就轉彎
我則是:未注意前方車況
後來去法院開偵查庭
(那天對方家人還罵髒話,結束後在外面...)
前幾個星期接到起訴書
檢察官對對方起訴"肇事逃逸" 與 "過失傷害"
他才打電話來說要和解
想問幾個問題
第一 : 我的腳脛骨骨折與十字韌帶拉扭撕裂傷,尚未痊癒,也還在做復健
這樣就和解的話需要注意什麼事情?
第二 : 財損的部分還想要跟對方要看診及做復健的"車資",車資的部分要怎麼計算?
第三 : 精神求償要如何計算?
醫生除了受傷部分的證明外,還有寫需復健休養三個月,需復健"看護"一個月
第三 : 我出院那天才剛成年20,正值我的青春時期,加上我的專業是音樂,
賠償方面要怎麼跟對方要求?像之前有國手手受傷結果賠償幾百萬之類的,
腳的部分雖然不至於殘廢,但是6個星期石膏,事發到現在已經四個月尚未痊癒
樂器根本沒辦法練(打擊樂器必須站立練習,也需要移動雙腳
這些事情我沒有經驗
也只能把收據及其他整理清楚成清單
這些問題想請問各位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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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101.45
1F:推 depravity:妳不是國手所以你必須舉證妳的腳有那些價值 02/17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