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123)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肉刑的可能性
時間Tue Feb 16 16:48:05 2010
※ 引述《Augusta (好啦!我是大傲嬌...)》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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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 → Augusta:那要先問施主你自己啊...現行的刑事政策絕對有詬病之處, 02/16 12:31
: → Augusta:但你提出一個更過時且被廢棄的理念,是否更應積極證明這比 02/16 12:32
: → Augusta:較好,而不是說現行政策不好而已。 02/16 12:33
我說過啦
肉刑的好處以目前來說
1.因為醫學的發達
使得原本肉刑的不可回復性
變得比監獄刑更高
2.監獄刑唯一能給予的懲罰是自由
死刑唯一能給予的懲罰是死亡
除了不具回復性外
教化性也有限
而且限制性高 了不起關一輩子嘛
肉刑的話 也不限於鞭刑阿
可以給予近乎無限高度的懲罰性
但只要注意安全 卻也可以保障最高的低死亡性
3.如果說真的有打不怕不怕痛的
那應該算精神病 送到精神病院去了吧
現行攻擊性精神病患無罪的法律 早就被詬病已久了
不是嗎
4.當然肉刑有很高的侵犯人權性 跟傷害性
所以必需有相對的配套
所以最好
1.跟監獄獨立出來 以免監獄人員動私刑
2.必需由法官判決書才可交由執行官執行
3.司法人員應給與相對的代價跟義務
如更好的待遇 更多的員額
但若照成冤刑 則必需得到相對的懲藅
4.政治犯 思想犯 等無作為犯應給予不肉刑的法律保障
未定讞羈押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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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83.91
1F:推 Augusta:我先確認一下你有沒有唸過基本的刑罰學與犯罪學?免得太深 02/16 17:41
2F:→ Augusta:入了反而給自己找一堆定義與理論解釋的麻煩...... 02/16 17:42
3F:推 RobertAlexy:很明顯沒唸過 02/16 21:23
4F:→ RobertAlexy:充其量是素人法學家的胡思亂想 不必認真 02/16 21:23
5F:→ tomchow76:第三點真的是胡說八道 請了解「精神病」定義再發表高論! 02/17 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