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mgc (飄蕩的塵埃)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檢察官起訴罪名與事實不同,如何救濟?
時間Mon Feb 15 23:57:31 2010
事實:
1.被告用假名虛設資產管理公司,以低價未上市股票高價賣出與被害人。
2.檢察官以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及證交法第四十四條起訴被告並判決確定。
3.我的朋友母親被騙用六十三元一股的價格買入市價十三元一股的股票三百張,
損失七百四十萬元。遂以詐欺名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但因被告未被以詐
欺定罪而遭敗訴。
我的問題是:
1.是否可以「詐欺罪」再向地檢署提起告訴,以作為民事請求權之基礎?
2.被告詐欺事實若明確,但檢察官卻未以此罪名加以起訴,是否有瀆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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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107.39
1F:→ dosita:我不太確定--->我的觀點是為什麼檢察官不起訴背信罪"刑342" 02/16 00:41
2F:推 depravity:因為他不是為"他人"處理事物 02/16 00:46
3F:→ dosita:請問大大,那要打擊金融犯罪的人要怎樣才能辦他? 02/16 00:53
4F:→ Eventis:司法院判決書檢索系統,最高法院刑事部份,案由:背信,自民國 02/16 01:03
5F:→ Eventis:98年1月1日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共有12筆資料. 02/16 01:04
6F:→ dosita:我瞭了...謝謝!! 02/16 01:27
7F:推 JackeyChen:詐欺事實是你們自己認定的,如果有構成詐欺,法院判決 02/16 09:09
8F:→ JackeyChen:不會不處理(起訴事實有:競合。沒有者:職權告發) 02/16 09:10
9F:→ JackeyChen:要告可以去告,至於瀆職那部分問題,你們想太多了 02/16 09:11
10F:推 lighthouse:我猜六個月後的問題是 「被告詐欺事實若明確 法官卻做 02/16 17:22
11F:→ lighthouse:出無罪判決,是否有瀆職之情事?」 02/16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