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mgc (飘荡的尘埃)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检察官起诉罪名与事实不同,如何救济?
时间Mon Feb 15 23:57:31 2010
事实:
1.被告用假名虚设资产管理公司,以低价未上市股票高价卖出与被害人。
2.检察官以违反公司法第十九条及证交法第四十四条起诉被告并判决确定。
3.我的朋友母亲被骗用六十三元一股的价格买入市价十三元一股的股票三百张,
损失七百四十万元。遂以诈欺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因被告未被以诈
欺定罪而遭败诉。
我的问题是:
1.是否可以「诈欺罪」再向地检署提起告诉,以作为民事请求权之基础?
2.被告诈欺事实若明确,但检察官却未以此罪名加以起诉,是否有渎职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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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107.39
1F:→ dosita:我不太确定--->我的观点是为什麽检察官不起诉背信罪"刑342" 02/16 00:41
2F:推 depravity:因为他不是为"他人"处理事物 02/16 00:46
3F:→ dosita:请问大大,那要打击金融犯罪的人要怎样才能办他? 02/16 00:53
4F:→ Eventis:司法院判决书检索系统,最高法院刑事部份,案由:背信,自民国 02/16 01:03
5F:→ Eventis:98年1月1日至民国98年12月31日止,共有12笔资料. 02/16 01:04
6F:→ dosita:我了了...谢谢!! 02/16 01:27
7F:推 JackeyChen:诈欺事实是你们自己认定的,如果有构成诈欺,法院判决 02/16 09:09
8F:→ JackeyChen:不会不处理(起诉事实有:竞合。没有者:职权告发) 02/16 09:10
9F:→ JackeyChen:要告可以去告,至於渎职那部分问题,你们想太多了 02/16 09:11
10F:推 lighthouse:我猜六个月後的问题是 「被告诈欺事实若明确 法官却做 02/16 17:22
11F:→ lighthouse:出无罪判决,是否有渎职之情事?」 02/16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