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o19851128 (彥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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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mp3密錄不能當證據??法官:因侵犯隱私!
時間Mon Feb 15 11:18:10 2010
本案檢察官起訴事實是以被告甲係參選民國
97年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因該次選
舉當有案外人乙表態參選,選情甚為緊繃,
被告甲為求在該次選舉中能順利當選連任,
竟以買票之方式爭取有選舉權人之支持。
而檢察官所憑以起訴之證據則有扣案mp3播放器
與錄意拷貝光碟片及錄音譯文,扣案錄影拷貝
光碟片與翻拍照片,及以上開錄音光碟與錄影光碟
所製作之同步影、音光碟片等
其中扣案mp3播放器與錄音烤貝光碟片及錄音譯文,
即證人c就被告甲到場後與證人d之對話內容部份所為
之錄音。法院以該錄音純屬他人非公開之談話,
而非證人c自己與他人之非公開談話,復因證人c錄音
當時並未經談話人二人之同意,且證人c亦非基於舉發
被告甲賄選之犯行,而自行錄音搜證。故證人c所為
上開錄音行為,顯非適法,足以侵害被告甲依憲法
第12條所應受保障秘密通訊自由,而否定上開錄音
之證據能力。
原po:這篇新聞很怪,那意思是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那怎麼樣才算合法取得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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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243.11
1F:推 env:所以檢察官可以在你家裝一堆竊聽器~或者IP流量監測器~只要你亂 02/16 18:12
2F:→ env:下載就把你抓起來當證據? 02/16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