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123456n (米修)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準備程序庭
時間Thu Feb 11 23:43:30 2010
在準備程序庭中,要是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清單的證據(兇刀一把 證人筆錄 診斷書)
辯方對於證據能力皆不爭執
1 那麼這些證據法院是會理所當然的自行踐行刑訴164以下的調查程序嗎?
還是說檢察官必須要再透過書狀的方式
請求法院對這些證據踐行刑訴164以下的調查程序?
2 另外
如在上述不爭執證據能力的情況下
檢辯也需要依刑訴法第161條之1排定證據調查的順序嗎?
3假若檢察官除了證據清單的證據外
又另外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那又該如何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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