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123456n (米修)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准备程序庭
时间Thu Feb 11 23:43:30 2010
在准备程序庭中,要是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清单的证据(凶刀一把 证人笔录 诊断书)
辩方对於证据能力皆不争执
1 那麽这些证据法院是会理所当然的自行践行刑诉164以下的调查程序吗?
还是说检察官必须要再透过书状的方式
请求法院对这些证据践行刑诉164以下的调查程序?
2 另外
如在上述不争执证据能力的情况下
检辩也需要依刑诉法第161条之1排定证据调查的顺序吗?
3假若检察官除了证据清单的证据外
又另外再向法院声请调查证据
那又该如何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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