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ky (毛毛)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車禍證明問題
時間Wed Feb 10 11:58:19 2010
詳細情形如下
晚間7點多我騎乘125機車,被另一輛125機車從我左後方超車,
因對方車輛騎得靠我很近,且對方駕駛人並沒有與我保持適當行車距離,
加上對方為了超我車,必須越過機車線道的白線或是騎在白線上,
可能因此打滑撞到在機車線道內的我,使我失去重心,
因而使我連人帶車向左側傾斜滑行數公尺後摔出,並左側頭部著地,
機車則是先壓到我再行摔出,所以使我的左腳趾當場骨折。
所幸當時我有戴安全帽,所以並沒有當場昏厥,但立時覺得左側小
腿到腳板一陣痛麻,於是抱腳在地數分鐘稍作喘息。此時有人已先
將我的機車牽至路旁,撞我的人也把自己機車停靠至路邊,並將我
扶至路旁。
但此時車禍現場都已被破壞,加上這突然的撞擊疼痛、驚嚇所以並
沒有立即意識到要報警處理。對方也沒想到要報警或是叫救護車,
大概是因當時我並沒有大量流血之緣故,就以為應該沒什麼大礙,
所以就只先留下對方的聯絡方式,就先回家。沒想到回家之後,我
的左腳越來越腫大,且越來越疼痛以致無法行走,這才趕緊送醫。
就醫完回家都10點多了,因為已經很累了
所以就想說明天一早在報警處理
但是問題來了
高雄警察說在警局只能備案,要證明要找交大
然交大又說不是當場所以不能證明
但我都已經找來雙方當事人 還會有假嘛?
我的機車和人也都確實有損傷,也有腳骨折和頭部腦震盪的証明
這樣真的不能證明我有出車禍嘛?
另外警局備案紀錄真的一點用也沒有嘛?
所以被案紀錄也不能當證明?
那我可以去列印備案紀錄嘛?
拜託大家了
因為我現在其實也不能太過用腦
用腦過久都會頭暈想吐
所以也不太能詳細爬文
我只能依靠PTT版的大家了
請大家幫幫我 我真的已經想不出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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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5.161.238
1F:→ wkz: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二十條,事後報案應受理但不發予證明 02/10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