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ky (毛毛)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车祸证明问题
时间Wed Feb 10 11:58:19 2010
详细情形如下
晚间7点多我骑乘125机车,被另一辆125机车从我左後方超车,
因对方车辆骑得靠我很近,且对方驾驶人并没有与我保持适当行车距离,
加上对方为了超我车,必须越过机车线道的白线或是骑在白线上,
可能因此打滑撞到在机车线道内的我,使我失去重心,
因而使我连人带车向左侧倾斜滑行数公尺後摔出,并左侧头部着地,
机车则是先压到我再行摔出,所以使我的左脚趾当场骨折。
所幸当时我有戴安全帽,所以并没有当场昏厥,但立时觉得左侧小
腿到脚板一阵痛麻,於是抱脚在地数分钟稍作喘息。此时有人已先
将我的机车牵至路旁,撞我的人也把自己机车停靠至路边,并将我
扶至路旁。
但此时车祸现场都已被破坏,加上这突然的撞击疼痛、惊吓所以并
没有立即意识到要报警处理。对方也没想到要报警或是叫救护车,
大概是因当时我并没有大量流血之缘故,就以为应该没什麽大碍,
所以就只先留下对方的联络方式,就先回家。没想到回家之後,我
的左脚越来越肿大,且越来越疼痛以致无法行走,这才赶紧送医。
就医完回家都10点多了,因为已经很累了
所以就想说明天一早在报警处理
但是问题来了
高雄警察说在警局只能备案,要证明要找交大
然交大又说不是当场所以不能证明
但我都已经找来双方当事人 还会有假嘛?
我的机车和人也都确实有损伤,也有脚骨折和头部脑震荡的证明
这样真的不能证明我有出车祸嘛?
另外警局备案纪录真的一点用也没有嘛?
所以被案纪录也不能当证明?
那我可以去列印备案纪录嘛?
拜托大家了
因为我现在其实也不能太过用脑
用脑过久都会头晕想吐
所以也不太能详细爬文
我只能依靠PTT版的大家了
请大家帮帮我 我真的已经想不出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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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kz: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二十条,事後报案应受理但不发予证明 02/10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