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kh (stypikes)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產品不良可歸責於販售者?
時間Tue Feb 9 09:30:41 2010
今日聯合報載:"台北市政府對於傳統市場發現的窳劣商品(如含防腐劑之豆乾),
將對販售的攤商予以記點處份, 記點兩次, 即撤銷攤商執照."
販售者對於所售商品並無檢驗的能力, 即使是大型通路商, 如大賣場, 亦無法對
成千上萬的商品一一檢驗. 政府怎可對無能力之人課以責任呢? 如果可以,
那麼, 若是有人到雜貨店買一瓶民間合法酒廠釀造的米酒喝下肚去,
結果米酒含甲醇, 以致失明. 那個倒楣的人豈非亦可控告雜貨店主未盡檢驗米酒
之責呢?
類似的情形還有"房客在所租房屋內犯法, 房東必須負連帶責任."
但房東並不必然與房客住在一起, 即使住在一起, 也不可能時刻盯著房客.
房東如何有能力防範房客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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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79.73
1F:→ Okawa:請把行政處罰和民事損害賠償分開討論 02/09 09:45
2F:→ Okawa:"房客在所租房屋內犯法,房東必須負連帶責任" 請舉出實例 02/09 09:46
3F:推 depravity:"窳劣商品"和"合法酒廠釀造的米酒"不可相提並論 02/09 09:53
4F:→ depravity:一個你信任他的來源(合法檢驗合格)一個你根本不知道哪來 02/09 09:54
5F:推 ChrisBear:商品販售及提供服務適用消保法第七條 出賣人要負損賠 02/09 13:27
6F:→ Eventis:純經銷是第8條,這個有但書免責,這是與第7條最大不同之處. 02/09 13:34
7F:推 ChrisBear:恩 經銷第八條 設計第九條 回文有寫清楚了 02/09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