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kh (stypikes)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产品不良可归责於贩售者?
时间Tue Feb 9 09:30:41 2010
今日联合报载:"台北市政府对於传统市场发现的窳劣商品(如含防腐剂之豆乾),
将对贩售的摊商予以记点处份, 记点两次, 即撤销摊商执照."
贩售者对於所售商品并无检验的能力, 即使是大型通路商, 如大卖场, 亦无法对
成千上万的商品一一检验. 政府怎可对无能力之人课以责任呢? 如果可以,
那麽, 若是有人到杂货店买一瓶民间合法酒厂酿造的米酒喝下肚去,
结果米酒含甲醇, 以致失明. 那个倒楣的人岂非亦可控告杂货店主未尽检验米酒
之责呢?
类似的情形还有"房客在所租房屋内犯法, 房东必须负连带责任."
但房东并不必然与房客住在一起, 即使住在一起, 也不可能时刻盯着房客.
房东如何有能力防范房客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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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79.73
1F:→ Okawa:请把行政处罚和民事损害赔偿分开讨论 02/09 09:45
2F:→ Okawa:"房客在所租房屋内犯法,房东必须负连带责任" 请举出实例 02/09 09:46
3F:推 depravity:"窳劣商品"和"合法酒厂酿造的米酒"不可相提并论 02/09 09:53
4F:→ depravity:一个你信任他的来源(合法检验合格)一个你根本不知道哪来 02/09 09:54
5F:推 ChrisBear:商品贩售及提供服务适用消保法第七条 出卖人要负损赔 02/09 13:27
6F:→ Eventis:纯经销是第8条,这个有但书免责,这是与第7条最大不同之处. 02/09 13:34
7F:推 ChrisBear:恩 经销第八条 设计第九条 回文有写清楚了 02/09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