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bsburg (魯道夫一世)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主管是否能禁止職員休假?
時間Sat Feb 6 19:56:15 2010
1F:→ Eventis:醫療業因為職業特殊,除了有醫師不適用勞基法外,即便納入勞 02/06 14:01
2F:→ Eventis:基法規範的人員,也有部份列為84-1認列排除工時管制的勞工, 02/06 14:03
3F:→ Eventis:此時關於工時及加班的一般規範請參考與雇主的契約及雇主於 02/06 14:04
4F:→ Eventis:事業內發布之工作規則. 02/06 14:05
5F:→ Eventis:至於請假需有正當事由,證明文件,並依請假手續辦理;否則雇 02/06 14:14
6F:→ Eventis:主對未出勤日數得認為構成曠職. 而勞工若有正當事由依程序 02/06 14:22
7F:→ Eventis:辦理請假手續完成時,依台北地方法院89年勞簡上字第42號民 02/06 14:25
8F:→ Eventis:事判決認為,勞工依勞基法43條,勞工請假規則所列之事由及程 02/06 14:26
9F:→ Eventis:序請假,乃在行使勞工之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 02/06 14:26
10F:→ Eventis:但特休與補休的部份,則個人認為,雇主應有更改准駁之權. 02/06 14:31
11F:→ Eventis:特休部份於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第2款明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 02/06 14:33
12F:→ Eventis:定,因此雇主據此即得更改/准駁;補休部份則為考慮延長工時 02/06 14:39
13F:→ Eventis:係非工作之常態,此際,雇主本就有使用額外勞動力之必要,若 02/06 14:41
14F:→ Eventis:許勞工片面排定其休息時間,則無異使勞動力之運用負擔更形 02/06 14:42
15F:→ Eventis:加重,於勞雇雙方皆為不利,似亦應作相同解釋,由雙方協調排 02/06 14:42
16F:→ Eventis:定,故雇主應仍有更改/准駁之權. 02/06 14:42
感謝您的回答 在下還有一些進一步的問題
因為在下的工作職務是屬於治療師 也就是說 不是第一線人員
而最近被要求不能休息 也並非是因為「醫療」方面的事物
而是因為各種行政事務 如醫院評鑑 這類的事情
請問這種情況下 請特休或補休 雇主仍有更改/准駁之權嗎?
或者這樣說 雇主對於特休或補休的更改/准駁權 是不需要考慮任何條件、無例外的
是這樣嗎?
另外 補休的部份 其實在下因為有同事請了長期事假 一直以來就累積了不少補休
甚至已經有些補休假是五個月前的(我們機構有認定補休假可以半年內請)
而補休假不放就沒有了(不成文規定不能換加班費,不知是否違法?)
而接下來主管卻又以休半天以上就解雇之理由 禁止員工休假
在下的問題是 在下已經為了cover請長期事假的員工在賣命了
這種情況下 現在卻連請個半天補休假也被禁止
在這一點上面 是否法律部分沒有任何討論空間呢?
還是說 在下真的得出現明顯症狀 落得請病假的下場才可以呢?
能否請各位朋友再進一步幫在下解答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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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可能跟法律比較沒那麼有關 其實在下是為了講義氣才留下來
但這幾個月主管越來越過分 才讓在下開始思考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尤其是 假設有天在下想離職 我也希望我該放的假能放完
真的很感謝各位的幫忙 謝謝<(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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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3.72
※ 編輯: Habsburg 來自: 118.167.23.72 (02/06 19:57)
17F:→ Eventis:逾越職務範圍(從廣解釋範圍)的命令指派,理論上沒有遵從的 02/06 21:43
18F:→ Eventis:必要,但"從"了以後構成默示的同意其指派的內容,構成同上的 02/06 21:45
19F:→ Eventis:情形. 至於加班不補休若可歸責於雇主(咳...舉證啊Orz),應 02/06 21:46
20F:→ Eventis:屬透過司法途徑訴請給付加班費之情形. 至於cover不cover是 02/06 21:47
21F:→ Eventis:雇主應不應該發"任勞任怨好勞工獎章"予您的裁量範圍,並非 02/06 21:47
22F:→ Eventis:法律問題. 02/06 21:47
23F:→ Habsburg: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從了」以後那段,是否可以再進一 02/07 11:28
24F:→ Habsburg:步說明呢?而禁止休假這件事,才剛講三天,會構成默示嗎 02/07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