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bsburg (鲁道夫一世)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主管是否能禁止职员休假?
时间Sat Feb 6 19:56:15 2010
1F:→ Eventis:医疗业因为职业特殊,除了有医师不适用劳基法外,即便纳入劳 02/06 14:01
2F:→ Eventis:基法规范的人员,也有部份列为84-1认列排除工时管制的劳工, 02/06 14:03
3F:→ Eventis:此时关於工时及加班的一般规范请参考与雇主的契约及雇主於 02/06 14:04
4F:→ Eventis:事业内发布之工作规则. 02/06 14:05
5F:→ Eventis:至於请假需有正当事由,证明文件,并依请假手续办理;否则雇 02/06 14:14
6F:→ Eventis:主对未出勤日数得认为构成旷职. 而劳工若有正当事由依程序 02/06 14:22
7F:→ Eventis:办理请假手续完成时,依台北地方法院89年劳简上字第42号民 02/06 14:25
8F:→ Eventis:事判决认为,劳工依劳基法43条,劳工请假规则所列之事由及程 02/06 14:26
9F:→ Eventis:序请假,乃在行使劳工之法定请假权利,雇主并无准驳之权限. 02/06 14:26
10F:→ Eventis:但特休与补休的部份,则个人认为,雇主应有更改准驳之权. 02/06 14:31
11F:→ Eventis:特休部份於劳基法施行细则24条第2款明文由劳雇双方协商排 02/06 14:33
12F:→ Eventis:定,因此雇主据此即得更改/准驳;补休部份则为考虑延长工时 02/06 14:39
13F:→ Eventis:系非工作之常态,此际,雇主本就有使用额外劳动力之必要,若 02/06 14:41
14F:→ Eventis:许劳工片面排定其休息时间,则无异使劳动力之运用负担更形 02/06 14:42
15F:→ Eventis:加重,於劳雇双方皆为不利,似亦应作相同解释,由双方协调排 02/06 14:42
16F:→ Eventis:定,故雇主应仍有更改/准驳之权. 02/06 14:42
感谢您的回答 在下还有一些进一步的问题
因为在下的工作职务是属於治疗师 也就是说 不是第一线人员
而最近被要求不能休息 也并非是因为「医疗」方面的事物
而是因为各种行政事务 如医院评监 这类的事情
请问这种情况下 请特休或补休 雇主仍有更改/准驳之权吗?
或者这样说 雇主对於特休或补休的更改/准驳权 是不需要考虑任何条件、无例外的
是这样吗?
另外 补休的部份 其实在下因为有同事请了长期事假 一直以来就累积了不少补休
甚至已经有些补休假是五个月前的(我们机构有认定补休假可以半年内请)
而补休假不放就没有了(不成文规定不能换加班费,不知是否违法?)
而接下来主管却又以休半天以上就解雇之理由 禁止员工休假
在下的问题是 在下已经为了cover请长期事假的员工在卖命了
这种情况下 现在却连请个半天补休假也被禁止
在这一点上面 是否法律部分没有任何讨论空间呢?
还是说 在下真的得出现明显症状 落得请病假的下场才可以呢?
能否请各位朋友再进一步帮在下解答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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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可能跟法律比较没那麽有关 其实在下是为了讲义气才留下来
但这几个月主管越来越过分 才让在下开始思考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尤其是 假设有天在下想离职 我也希望我该放的假能放完
真的很感谢各位的帮忙 谢谢<(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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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23.72
※ 编辑: Habsburg 来自: 118.167.23.72 (02/06 19:57)
17F:→ Eventis:逾越职务范围(从广解释范围)的命令指派,理论上没有遵从的 02/06 21:43
18F:→ Eventis:必要,但"从"了以後构成默示的同意其指派的内容,构成同上的 02/06 21:45
19F:→ Eventis:情形. 至於加班不补休若可归责於雇主(咳...举证啊Orz),应 02/06 21:46
20F:→ Eventis:属透过司法途径诉请给付加班费之情形. 至於cover不cover是 02/06 21:47
21F:→ Eventis:雇主应不应该发"任劳任怨好劳工奖章"予您的裁量范围,并非 02/06 21:47
22F:→ Eventis:法律问题. 02/06 21:47
23F:→ Habsburg:不好意思,请问一下,「从了」以後那段,是否可以再进一 02/07 11:28
24F:→ Habsburg:步说明呢?而禁止休假这件事,才刚讲三天,会构成默示吗 02/07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