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bsburg (魯道夫一世)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主管是否能禁止職員休假?
時間Sat Feb 6 13:25:44 2010
抱歉 在下想請問一下
在下本身是在醫院裡工作
因為幾個月後有評鑑 最近衛生署又有很多政策下來
所以醫院很忙 在下也因為職務的關係 常需要加班
(有申請加班,但只能補休,不能申請加班費)
然而 最近主管公開表示 事情做不完 就帶回家做 不要一直申請加班
然後 如果請假半天以上 就算是長假
而我們透過院內網路申請的「長假」 他只要看到單子 都會直接退回來
也就是說 他不給人家請假 還說 如果你要請「長假」 我就直接fire你
而在下的疑問就是 我們一年有一般休假七天 還加上加班的加班補休
當我們申請的是一般休假以及加班補休時 主管有權利退假單嗎
我們又不是說一次請個一週、也不是請事假病假 只是有些需要必須請個一天、兩天
而且常常加班 也實在有夠累 連請假休息都不行 這在勞基法上是被允許的嗎?
因為我們一群人都是醫療人員 完全沒有法律概念 所以才冒昧來請教
請熟悉法律的各位朋友幫忙解答一下好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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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個問題 我們常常加班 加班假常常休不完
但機構卻又有個加班不能申請加班費的不成文規定
請問這部份是合法的嗎?
也請各位熟讀法律的朋友幫忙解答一下好嗎 謝謝!<(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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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6.75
1F:→ Eventis:醫療業因為職業特殊,除了有醫師不適用勞基法外,即便納入勞 02/06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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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ventis:此時關於工時及加班的一般規範請參考與雇主的契約及雇主於 02/06 14:04
4F:→ Eventis:事業內發布之工作規則. 02/06 14:05
5F:→ Eventis:至於請假需有正當事由,證明文件,並依請假手續辦理;否則雇 02/06 14:14
6F:→ Eventis:主對未出勤日數得認為構成曠職. 而勞工若有正當事由依程序 02/06 14:22
7F:→ Eventis:辦理請假手續完成時,依台北地方法院89年勞簡上字第42號民 02/06 14:25
8F:→ Eventis:事判決認為,勞工依勞基法43條,勞工請假規則所列之事由及程 02/06 14:26
9F:→ Eventis:序請假,乃在行使勞工之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 02/06 14:26
10F:→ Eventis:但特休與補休的部份,則個人認為,雇主應有更改准駁之權. 02/06 14:31
11F:→ Eventis:特休部份於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第2款明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 02/06 14:33
12F:→ Eventis:定,因此雇主據此即得更改/准駁;補休部份則為考慮延長工時 02/06 14:39
13F:→ Eventis:係非工作之常態,此際,雇主本就有使用額外勞動力之必要,若 02/06 14:41
14F:→ Eventis:許勞工片面排定其休息時間,則無異使勞動力之運用負擔更形 02/06 14:42
15F:→ Eventis:加重,於勞雇雙方皆為不利,似亦應作相同解釋,由雙方協調排 02/06 14:42
16F:→ Eventis:定,故雇主應仍有更改/准駁之權. 02/06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