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bsburg (鲁道夫一世)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主管是否能禁止职员休假?
时间Sat Feb 6 13:25:44 2010
抱歉 在下想请问一下
在下本身是在医院里工作
因为几个月後有评监 最近卫生署又有很多政策下来
所以医院很忙 在下也因为职务的关系 常需要加班
(有申请加班,但只能补休,不能申请加班费)
然而 最近主管公开表示 事情做不完 就带回家做 不要一直申请加班
然後 如果请假半天以上 就算是长假
而我们透过院内网路申请的「长假」 他只要看到单子 都会直接退回来
也就是说 他不给人家请假 还说 如果你要请「长假」 我就直接fire你
而在下的疑问就是 我们一年有一般休假七天 还加上加班的加班补休
当我们申请的是一般休假以及加班补休时 主管有权利退假单吗
我们又不是说一次请个一周、也不是请事假病假 只是有些需要必须请个一天、两天
而且常常加班 也实在有够累 连请假休息都不行 这在劳基法上是被允许的吗?
因为我们一群人都是医疗人员 完全没有法律概念 所以才冒昧来请教
请熟悉法律的各位朋友帮忙解答一下好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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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个问题 我们常常加班 加班假常常休不完
但机构却又有个加班不能申请加班费的不成文规定
请问这部份是合法的吗?
也请各位熟读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好吗 谢谢!<(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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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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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Eventis:办理请假手续完成时,依台北地方法院89年劳简上字第42号民 02/06 14:25
8F:→ Eventis:事判决认为,劳工依劳基法43条,劳工请假规则所列之事由及程 02/06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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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Eventis:但特休与补休的部份,则个人认为,雇主应有更改准驳之权. 02/06 14:31
11F:→ Eventis:特休部份於劳基法施行细则24条第2款明文由劳雇双方协商排 02/06 14:33
12F:→ Eventis:定,因此雇主据此即得更改/准驳;补休部份则为考虑延长工时 02/06 14:39
13F:→ Eventis:系非工作之常态,此际,雇主本就有使用额外劳动力之必要,若 02/06 14:41
14F:→ Eventis:许劳工片面排定其休息时间,则无异使劳动力之运用负担更形 02/06 14:42
15F:→ Eventis:加重,於劳雇双方皆为不利,似亦应作相同解释,由双方协调排 02/06 14:42
16F:→ Eventis:定,故雇主应仍有更改/准驳之权. 02/06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