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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刑法對於違法性的阻卻,會先分為形式與實質,再各自細分。 而實質違法性的阻卻,基於法理可以學說補充。 但侵權行為似乎沒有嚴格區分形式與實質的阻卻違法。 所以我不知道可否基於法理有補充現有類型的空間。 王澤鑑書上是各個類型全部湊在一起講,沒有特別分出形式與實質阻卻違法事由。 因此請問:1.侵權行為要件中的「不法」,也允許有「實質的阻卻違法」層次嗎? 我會想到這個問題。也跟最近的打籃球被告過失傷害的判決有關。 刑事起訴後記者沒發出後續報導,應該是無罪了。新聞是說判賠錢。那是民事訴訟。 原先兩造一直在辯論有無過失。關於主觀構成要件,我猜測民事庭與刑事庭的判斷標準 應該是一致,所以不是重點。 請問:2.不知關於主觀構成要件,我上述看法正確嗎?民事刑事對此的判斷標準, 不會有寬嚴之別?還是說刑事庭認為被告連過失都不構成,但民事庭認為構成過失? 我猜測:會造成被告在刑事勝訴、民事敗訴的關鍵可能是在「違法性」的判斷。 但形式阻卻違法的事由,不管適用在民事或刑事,犯規的被告全部不具備, 所以無關此層面。我猜是在實質的阻卻違法判斷上,刑事庭認為打球就算嚴重犯規, 要將被告定罪恐怕不符合社會相當性。 但是民事庭對於侵權行為,就不能這麼看待了。這裡衍申兩個問題。請問: 3-a.要嘛是侵權行為的不法,不包含實質阻卻違法事由;這牽扯到上述1.的答案為何。 3-b.要嘛因為實質阻卻違法事由本即涉及社會價值觀;或許社會通念認為被告犯規 犯到讓球友腦震盪(不只是跌倒破皮而提告),判決其該當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乃是符合社會相當性? 懇請版上高手指點...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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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2/01 15:34)
1F:→ enterpirse:用美國的一個例子,珍珠港事變之後,美國大肆逮捕日裔 02/01 15:42
2F:→ enterpirse:美籍人士,在全美各地設集中營看管,是侵犯人權之舉, 02/01 15:43
3F:→ enterpirse:所以1946年美國國會立法賠償,但當時卻有此必要,阻卻 02/01 15:44
4F:→ enterpirse:軍機被刺探的可能?雖然美國立場是這麼說,他們卻未對 02/01 15:44
5F:→ enterpirse:德裔美籍或義裔美籍的人士採取集中看管,如果我記得沒 02/01 15:45
6F:→ enterpirse:錯,艾森豪、尼米茲的祖父輩都是德國人。 02/01 15:46
7F:推 qpioi:因他人負責領域範圍,而阻卻違法 (我的觀點) 02/01 15:49
8F:推 depravity:打球 刑事會有容許風險的問題 民事妳為規還是侵權行為 02/01 15:59
9F:→ dormg:d大~可見侵權要件的不法,不具"容許風險"此一實質阻卻事由囉? 02/01 16:05
10F:推 depravity:這問題在這或生活法律板曾被討論過有興趣可以自己爬文 02/01 16:09
11F:→ dormg:嗯~只是我翻王澤鑑書,印象中王在侵權不法內涵中有列容許風險 02/01 16:12
12F:→ dormg:所以可能是民事刑事對容許風險的內涵有別,就看合社會通念否? 02/01 16:12
13F:推 depravity:不是有別是本來條件就不同 02/01 16:39
14F:→ depravity:在民事上 你打球因為違規造成他人受傷還是構成侵權 02/01 16:39
15F:→ depravity:因為妳沒有違規的權利 02/01 16:40
16F:推 ChrisBear:侵權學這麼詳細上了考場也未必有時間全寫 02/02 00:58
17F:→ ChrisBear:刑事與民事判斷有異 02/02 00:58
18F:→ Eventis:參:陳聰富,"論侵權行為法之違法性概念",月旦法學雜誌,no. 02/02 05:12
19F:→ Eventis:155,pp.155-195,2008/4....不過說到實質違法性,不如說本來 02/02 05:23
20F:→ Eventis:這就是民法玩利益衡量的強項,被抓到刑法去把好好一個有無 02/02 05:25
21F:→ Eventis:二分的概念玩成層升量差的分別....@@.... 02/02 05:26
22F:→ Eventis:另,侵權行為法體系中本就隱含有賠償責任的界限以合理限制 02/02 05:32
23F:→ Eventis:行為人責任之意,而其中不法性要件之存在,適足以作為調和行 02/02 05:33
24F:→ Eventis:為自由與被害人權益保護之判準;尤其是對於在擴大民法184I 02/02 05:43
25F:→ Eventis:適用範圍的學說討論,如陳忠五,"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 02/02 05:44
26F:→ Eventis: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pp.199-211. 02/02 05:45
27F:→ Eventis:實務上一個老問題最高法院69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 02/02 05:55
28F:→ Eventis:對於通謀虛偽脫產的債務人即認為非故意"不法"侵害債權人之 02/02 05:56
29F:→ Eventis:權利即屬之. 02/02 05:57
30F:→ Eventis:另一個王澤鑑老師書中提到的實務案例為共同危險行為中的天 02/02 06:16
31F:→ Eventis:燈失火案(95台上2388),認為施放天燈並無不法即為一例. 02/02 06:19
32F:→ Eventis:其它如最高法院97台上1181判決,對會計師援用當時有效見解, 02/02 06:21
33F:→ Eventis:嗣後因稅捐機關與法院統一見解致公司遭處罰認為無不法/不 02/02 06:22
34F:→ Eventis:正當行為亦為一例. 02/02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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