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miniscence ( 記憶回溯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對ID侮辱或誹謗,前者的構成要件較難該當?
時間Thu Jan 28 22:10:01 2010
※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銘言:
: 96,簡,7559
: 月25日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再者,被告乙○○對告訴人
: 甲○○所言「你全家死光光」之辱罵言語,依據社會通念,
: 已足使他人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顯屬侮辱之言語。且佐
: 以證人劉正義於偵查中證述:96年4 月30日乙○○與朱信鈴
: 在108 巷18號1 樓樓下大小聲,當時旁邊有伊及伊孫子在場
: 等情,由此足認被告乙○○係在公共場所不特定人所得共見
: 共聞之狀態下,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甲○○,顯屬公然侮
: 辱無疑,被告乙○○空言否認,顯係臨訟避就之詞,無可採
: 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乙○○犯行堪以認定
: ,應依法論科。
公然說「xxx是垃圾、人渣」,該當公然侮辱,
是因為依社會通念來看,垃圾、人渣是一個評價上極其低下的事物,
xxx被比喻成垃圾、人渣,所以他的名譽受侵害了。
「全家死光光」是一個評價上極其低下的事情嗎?
那因為八八風災、九二一而全家罹難的某人,是一個比較低下的人囉?
判決好像認為只要公然使人感覺不快、難堪就可以成立公然侮辱,
問題是,侮辱的確會使人不快、難堪,人不快、難堪卻未必都是侮辱,
判決理由似乎倒果為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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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3.249
※ 編輯: reminiscence 來自: 140.112.233.249 (01/28 22:21)
1F:推 RobertAlexy:這涉及公然侮辱的保護法益問題 01/28 22:21
2F:推 RobertAlexy:但是重要的是,實務就是覺得這會該當 01/28 22:25
3F:→ RobertAlexy:你可以拿你的說法去爭爭看,但是我覺得說服力很低。 01/28 22:25
4F:→ RobertAlexy:當你將公然侮辱定義為『指涉對方為評價低賤事物』 01/28 22:27
5F:→ RobertAlexy:因而得出『要人全家死光』不該當侮辱的結果 01/28 22:27
6F:→ RobertAlexy:你也可以想想是不是這套定義有問題 或是跟實務不同 01/28 22:28
7F:推 depravity:那是法律實務不是文字邏輯學啊 @@" 01/28 22:35
8F:噓 coffeeboy37:全家死光光是在於這句話在罵人 這句話低下 跟因為 01/30 11:54
9F:→ coffeeboy37:某些因素而導致家毀人亡一點關係都沒有 究竟是從何 01/30 11:55
10F:→ coffeeboy37:推論他們是比較低下的人? 01/30 11:55
11F:→ coffeeboy37:請問一個正常的人會希望全家死光光?只能說有這種狀況 01/30 11:56
12F:→ coffeeboy37:的人比較悲慘 但悲慘並不等於低下!! 01/30 11:57
13F:→ coffeeboy37:說法院因此而倒果為因也頗為奇怪 難道法律上的主觀構 01/30 11:59
14F:→ coffeeboy37:成要件事都不用看的嗎? 01/30 11:59
15F:→ RobertAlexy:討論法律問題沒必要用噓的 很不禮貌 01/30 14:11
16F:→ qpioi:我覺得原PO鑽牛角尖了 01/30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