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對ID侮辱或誹謗,前者的構成要件較難該當?
時間Tue Jan 26 03:10:54 2010
假設有個ID是「asdjklqweuopzxcm」,真實身份是某甲。假設有部分鄉民知道某甲身份。
案件中對造一方的ID則假設是「Law5566」。
1.案型1:
某日Law5566在BBS上說「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爛人、蠢豬」。
某甲隔日向地檢署提告Law5566公然侮辱,請求查出其真實身份以刑法309起訴之。
2.案型2:
某日Law5566在BBS上說「asdjklqweuopzxcm」在民國98年曾經約出女鄉民後予以強姦,
然後恐嚇女鄉民不得報案,令人髮指云云。
某甲隔日向地檢署提告Law5566誹謗,請求查出其真實身份以刑法310起訴之。
問題:
案型1中,Law5566該當309嗎?
案型2中,Law5566該當310嗎?
個人意見:案型2的構成要件較容易該當刑法310。案型1較難該當309。
因為案型1說穿了就是亂罵一通,不致讓其他(就算知道某甲身份的)鄉民誤解某甲為人。
況且「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爛人、蠢豬」的句子,要說是公然侮辱某甲也怪怪的。
因此我認為不構成犯罪;頂多觸犯相關版規,予以永久水桶即可。
可是案型2可嚴重多了,因為會誤導其他鄉民(講清楚點,亦即讓知道某甲身份的鄉民)
產生誤會某甲的機率的後果,這是明確侵犯某甲名譽的不法行為。
況且實務判決有案型2的case,法官認為被告誹謗原告ID構成犯罪;想想法官是有道理的。
但我沒找到有案型1的case。
仔細想想,案型2跟案型1,其實關鍵在於兩者與法條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有所不同。
因此對於「ID」犯下309的罪行,其實應該很難成立。
就算「asdjklqweuopzxcm」在BBS上公開說「我就是某甲」也沒用。
畢竟Law5566 key出的句子不是「某甲是垃圾、爛人、蠢豬」。
畢竟「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爛人、蠢豬」這句話,說穿了是罵一個虛擬身份。
罵虛擬身份,應該施加的制裁不該是刑事制裁。而是管理上的永久水桶制裁即可。
況且Law5566亂罵一通,鄉民們反而輕視的是Law5566。
但是捏造「asdjklqweuopzxcm沒有做過的惡貫滿盈的事」,混淆視聽陷害某甲,
讓知道asdjklqweuopzxcm是某甲的一些鄉民從此可能輕視某甲,這可不一樣。
請教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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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1F:推 hoboks:類型一沒有? 網路上罵腦殘就成罪了啊 怎麼可能躲的掉? 01/26 03:33
2F:→ dormg:1.跑去某人部落格罵他vs2.在BBS罵某IDvs3.在BBS指名道姓罵人 01/26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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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dormg:當然1,3構成公然侮辱沒問題;但2."原告是否適格"甚至都有疑問 01/26 03:45
4F:推 NVK:這篇文章的疑惑也是我對於此類型案件的疑惑,推一下. 期待討論 01/26 04:19
5F:推 RobertAlexy:類型一絕對該當 實際案例超級多 01/26 04:57
6F:→ RobertAlexy:你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找找就可以看到了 01/26 04:58
請教R大以及大家..查詢後,在法院判決「網路」侮辱有罪的case中,
亦即確實如同hoboks所言是存在,但幾乎都是我推文說的1,3類型,改寫一下判決中例子:
至少以3來講,就算沒講全名,也輔以其他身份背景,例如假設在某人文章的推文中key
「稻X資X系歐陽XX」等獲罪case...關鍵:因為可讓網友猜出被罵的人的「真實」身份。
這樣我也同意此種謾罵的被告該當309。但推文的類型2呢?我覺得情況絕對不同於1,3。
但實務見解目前找不到因為對「asdjklqweuopzxcm」這個身份key「『你』是蠢豬」
而獲罪。除非插入一個不當連結的對號入座命題:「asdjklqweuopzxcm」=「某甲」....
7F:推 depravity:有無違法是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不是看惡性是否重大的 @@ 01/26 09:29
8F:→ depravity:惡性是否重大是量刑的考量不是成罪與否的因素 01/26 09:30
謝謝...
9F:推 qpioi:問題一有主客觀問題,問題二若為事實則不罰 01/26 09:49
謝謝您的解說...我釐清一下,若Law5566內心是對由英文與數字構成的ID予以輕視謾罵,
這是這名5566的主觀意念,但被告區分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抗辯說他已經注意到他所
嘲笑諷刺謾罵的對象與「現實身份」沒有連結,就只是虛擬對象而已。
亦即被告認為某虛擬對象是蠢豬。況且「場合」也本來就是兩個虛擬ID在虛擬世界互罵。
一點也連結不到現實世界。
被告的這種抗辯論述,好像有點說服力。
至於本文的案型2。Law5566煞有其事的講出虛擬ID在民國98年約出女鄉民強姦,
還民國98年咧?這就太超過了。因為有一點連結到現實世界了。
況且法院實務可不是一律把「主觀構成要件」依照被告的說詞為準。
持平來看,被告已經有陷害(至少某些鄉民認識的某甲)原告的「未必」故意。
10F:推 CrazyMarc:ID→人 個人以為這個連結要能建立才該當,早期實務如此 01/26 14:15
11F:→ CrazyMarc:近來似乎有擴大,把ID納入人格法益範疇而認該當侵害客體 01/26 14:16
12F:→ dormg:請教C大,不過ID的"使用者"不確定,搞不好當時是某甲弟弟在用~ 01/26 14:28
13F:→ dormg:然後某甲弟弟因故跟Law5566吵起來~某甲跳出來維護"自己"名譽 01/26 14:29
舉更具體假設例:asdjkkqweuopzxcm登記的真實身份是甲女,
某天甲退伍的的弟弟乙使用其姊ID,到PTT軍旅版PO經驗文,因故跟Army5566吵起來;
Army5566回文在版上說「你這個爛男人真懦弱、真是國家之恥!」
結果甲女出面控告Army5566在PTT公然侮辱她是爛男人、是國家之恥!
各位,這荒謬到好笑!Army5566主觀構成要件「知道、且想要」侮辱甲女是爛男人?
這不只是「調查事實」的層面,而是凸顯坊間解釋「ID=人」的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的
社會事實的認識內涵,是很荒謬的。
有點腦袋的檢察官都會覺得這樣適用309真是夠了!
PS:但誹謗案型則不一樣了,不贅述。因為被告竟然誣賴某虛擬ID做出了「實際」的事,
那麼對不起,被告自己「納入」了實際世界範疇的連結,因而可以解釋成確實有誹謗
「實際」的某甲之未必故意。一般談未必故意本來就跟直接故意不一樣,不是嗎?
所以講到底這也是解讀上的關鍵。
14F:→ dormg:因此我認為實務若擴大ID=人,是不當連結,起訴狀原告欄難道應 01/26 14:31
15F:→ dormg:記載原告姓名:asdjklqweuopzxcm?某甲固然會說"是我是我"~ 01/26 14:32
16F:→ dormg:但講難聽點,某甲自己對號入座,套周星馳台詞:誰吭聲就是說誰~ 01/26 14:33
17F:→ dormg:故關鍵來了:忍不住吭聲的是某甲自己吧?甲自認陰陽人爛屁股囉 01/26 14:34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1/26 14:59)
18F:推 RobertAlexy:這牽涉到309的保護法益跟刑事制裁必要性的問題 01/26 19:07
19F:→ RobertAlexy:d版友也許會覺得ID被罵無關痛癢 但是有人就是會受傷 01/26 19:08
20F:→ RobertAlexy:而目前國家就會對這種侮辱虛擬ID的行為以309制裁 01/26 19:08
21F:→ RobertAlexy:這的確不無爭議的空間 01/26 19:09
22F:→ RobertAlexy:但是我想要將此種行為除罪化 恐怕有相當難度 01/26 19:09
23F:推 hikku:我也希望id的那案例能除罪化 畢竟就怕有人會拿來做壞事 01/27 21:00
24F:→ hikku:大家都看開不是很好 真希望法律改一改 01/27 21:00
25F:推 coffeeboy37:罵asdjklqweuopzxcm雖然沒有指名道姓說就是某甲 但是 01/30 11:34
26F:→ coffeeboy37:人的名字說穿了也只是個代號不是嗎?難道你天生就該叫 01/30 11:34
27F:→ coffeeboy37:XXX??罵別人的ID當然有絕對的理由認為他是想罵背後的 01/30 11:35
28F:→ coffeeboy37:人,難道只是為了純罵ID而罵?? 01/30 11:36
29F:→ coffeeboy37:上面說的某人在網路上說自己是男的 所以被罵國家之恥 01/30 11:37
30F:→ coffeeboy37:這討論的點很奇怪 跟這一點關係也沒有 請問一下 01/30 11:37
31F:→ coffeeboy37:一個瞎子看不到別人是男是女 但有個男的聲音很細 所 01/30 11:38
32F:→ coffeeboy37:以他罵別人BITCH 那他有沒有犯罪? 一場車禍中 01/30 11:38
33F:→ coffeeboy37:甲駕駛下車往乙駕駛那衝過去 罵他是男人之恥 男人中 01/30 11:39
34F:→ coffeeboy37:的敗類 但乙駕駛卻是女的 甲有沒有罪?? 01/30 11:40
35F:推 coffeeboy37:重點是在於被害人有沒有受到侮辱的感覺 行為人有沒有 01/30 11:43
36F:→ coffeeboy37:侮辱別人的故意吧 01/30 11:44
37F:→ coffeeboy37:雖然說網路不是真實生活 但是大家還是知道這ID是誰阿 01/30 11:45
38F:→ coffeeboy37:你罵別人 難道ID的主人不會難受嗎 他在面對知道這ID 01/30 11:46
39F:→ coffeeboy37:是誰的人 他不會覺得感覺自己受到另樣眼光嗎? 01/30 11:47
40F:→ coffeeboy37:基於以上的理由 網路中的侮辱當然也該算進刑法309條 01/30 11:48
41F:→ coffeeboy37:的構成要件中 01/30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