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板


LINE

看板 LAW  RSS
假設有個ID是「asdjklqweuopzxcm」,真實身份是某甲。假設有部分鄉民知道某甲身份。 案件中對造一方的ID則假設是「Law5566」。 1.案型1: 某日Law5566在BBS上說「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爛人、蠢豬」。 某甲隔日向地檢署提告Law5566公然侮辱,請求查出其真實身份以刑法309起訴之。 2.案型2: 某日Law5566在BBS上說「asdjklqweuopzxcm」在民國98年曾經約出女鄉民後予以強姦, 然後恐嚇女鄉民不得報案,令人髮指云云。 某甲隔日向地檢署提告Law5566誹謗,請求查出其真實身份以刑法310起訴之。 問題: 案型1中,Law5566該當309嗎? 案型2中,Law5566該當310嗎? 個人意見:案型2的構成要件較容易該當刑法310。案型1較難該當309。 因為案型1說穿了就是亂罵一通,不致讓其他(就算知道某甲身份的)鄉民誤解某甲為人。 況且「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爛人、蠢豬」的句子,要說是公然侮辱某甲也怪怪的。 因此我認為不構成犯罪;頂多觸犯相關版規,予以永久水桶即可。 可是案型2可嚴重多了,因為會誤導其他鄉民(講清楚點,亦即讓知道某甲身份的鄉民) 產生誤會某甲的機率的後果,這是明確侵犯某甲名譽的不法行為。 況且實務判決有案型2的case,法官認為被告誹謗原告ID構成犯罪;想想法官是有道理的。 但我沒找到有案型1的case。 仔細想想,案型2跟案型1,其實關鍵在於兩者與法條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有所不同。 因此對於「ID」犯下309的罪行,其實應該很難成立。 就算「asdjklqweuopzxcm」在BBS上公開說「我就是某甲」也沒用。 畢竟Law5566 key出的句子不是「某甲是垃圾、爛人、蠢豬」。 畢竟「asdjklqweuopzxcm是垃圾、爛人、蠢豬」這句話,說穿了是罵一個虛擬身份。 罵虛擬身份,應該施加的制裁不該是刑事制裁。而是管理上的永久水桶制裁即可。 況且Law5566亂罵一通,鄉民們反而輕視的是Law5566。 但是捏造「asdjklqweuopzxcm沒有做過的惡貫滿盈的事」,混淆視聽陷害某甲, 讓知道asdjklqweuopzxcm是某甲的一些鄉民從此可能輕視某甲,這可不一樣。 請教大家的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1F:推 hoboks:類型一沒有? 網路上罵腦殘就成罪了啊 怎麼可能躲的掉? 01/26 03:33
2F:→ dormg:1.跑去某人部落格罵他vs2.在BBS罵某IDvs3.在BBS指名道姓罵人 01/26 03:44
~~~~~~~~~~~~~~~~~~ ~~~~~~~~~~~ ~~~~~~~~~~~~~~~~~
3F:→ dormg:當然1,3構成公然侮辱沒問題;但2."原告是否適格"甚至都有疑問 01/26 03:45
4F:推 NVK:這篇文章的疑惑也是我對於此類型案件的疑惑,推一下. 期待討論 01/26 04:19
5F:推 RobertAlexy:類型一絕對該當 實際案例超級多 01/26 04:57
6F:→ RobertAlexy:你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找找就可以看到了 01/26 04:58
請教R大以及大家..查詢後,在法院判決「網路」侮辱有罪的case中, 亦即確實如同hoboks所言是存在,但幾乎都是我推文說的1,3類型,改寫一下判決中例子: 至少以3來講,就算沒講全名,也輔以其他身份背景,例如假設在某人文章的推文中key 「稻X資X系歐陽XX」等獲罪case...關鍵:因為可讓網友猜出被罵的人的「真實」身份。 這樣我也同意此種謾罵的被告該當309。但推文的類型2呢?我覺得情況絕對不同於1,3。 但實務見解目前找不到因為對「asdjklqweuopzxcm」這個身份key「『你』是蠢豬」 而獲罪。除非插入一個不當連結的對號入座命題:「asdjklqweuopzxcm」=「某甲」....
7F:推 depravity:有無違法是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不是看惡性是否重大的 @@ 01/26 09:29
8F:→ depravity:惡性是否重大是量刑的考量不是成罪與否的因素 01/26 09:30
謝謝...
9F:推 qpioi:問題一有主客觀問題,問題二若為事實則不罰 01/26 09:49
謝謝您的解說...我釐清一下,若Law5566內心是對由英文與數字構成的ID予以輕視謾罵, 這是這名5566的主觀意念,但被告區分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抗辯說他已經注意到他所 嘲笑諷刺謾罵的對象與「現實身份」沒有連結,就只是虛擬對象而已。 亦即被告認為某虛擬對象是蠢豬。況且「場合」也本來就是兩個虛擬ID在虛擬世界互罵。 一點也連結不到現實世界。 被告的這種抗辯論述,好像有點說服力。 至於本文的案型2。Law5566煞有其事的講出虛擬ID在民國98年約出女鄉民強姦, 還民國98年咧?這就太超過了。因為有一點連結到現實世界了。 況且法院實務可不是一律把「主觀構成要件」依照被告的說詞為準。 持平來看,被告已經有陷害(至少某些鄉民認識的某甲)原告的「未必」故意。
10F:推 CrazyMarc:ID→人 個人以為這個連結要能建立才該當,早期實務如此 01/26 14:15
11F:→ CrazyMarc:近來似乎有擴大,把ID納入人格法益範疇而認該當侵害客體 01/26 14:16
12F:→ dormg:請教C大,不過ID的"使用者"不確定,搞不好當時是某甲弟弟在用~ 01/26 14:28
13F:→ dormg:然後某甲弟弟因故跟Law5566吵起來~某甲跳出來維護"自己"名譽 01/26 14:29
舉更具體假設例:asdjkkqweuopzxcm登記的真實身份是甲女, 某天甲退伍的的弟弟乙使用其姊ID,到PTT軍旅版PO經驗文,因故跟Army5566吵起來; Army5566回文在版上說「你這個爛男人真懦弱、真是國家之恥!」 結果甲女出面控告Army5566在PTT公然侮辱她是爛男人、是國家之恥! 各位,這荒謬到好笑!Army5566主觀構成要件「知道、且想要」侮辱甲女是爛男人? 這不只是「調查事實」的層面,而是凸顯坊間解釋「ID=人」的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的 社會事實的認識內涵,是很荒謬的。 有點腦袋的檢察官都會覺得這樣適用309真是夠了! PS:但誹謗案型則不一樣了,不贅述。因為被告竟然誣賴某虛擬ID做出了「實際」的事, 那麼對不起,被告自己「納入」了實際世界範疇的連結,因而可以解釋成確實有誹謗 「實際」的某甲之未必故意。一般談未必故意本來就跟直接故意不一樣,不是嗎? 所以講到底這也是解讀上的關鍵。
14F:→ dormg:因此我認為實務若擴大ID=人,是不當連結,起訴狀原告欄難道應 01/26 14:31
15F:→ dormg:記載原告姓名:asdjklqweuopzxcm?某甲固然會說"是我是我"~ 01/26 14:32
16F:→ dormg:但講難聽點,某甲自己對號入座,套周星馳台詞:誰吭聲就是說誰~ 01/26 14:33
17F:→ dormg:故關鍵來了:忍不住吭聲的是某甲自己吧?甲自認陰陽人爛屁股囉 01/26 14:34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1/26 14:59)
18F:推 RobertAlexy:這牽涉到309的保護法益跟刑事制裁必要性的問題 01/26 19:07
19F:→ RobertAlexy:d版友也許會覺得ID被罵無關痛癢 但是有人就是會受傷 01/26 19:08
20F:→ RobertAlexy:而目前國家就會對這種侮辱虛擬ID的行為以309制裁 01/26 19:08
21F:→ RobertAlexy:這的確不無爭議的空間 01/26 19:09
22F:→ RobertAlexy:但是我想要將此種行為除罪化 恐怕有相當難度 01/26 19:09
23F:推 hikku:我也希望id的那案例能除罪化 畢竟就怕有人會拿來做壞事 01/27 21:00
24F:→ hikku:大家都看開不是很好 真希望法律改一改 01/27 21:00
25F:推 coffeeboy37:罵asdjklqweuopzxcm雖然沒有指名道姓說就是某甲 但是 01/30 11:34
26F:→ coffeeboy37:人的名字說穿了也只是個代號不是嗎?難道你天生就該叫 01/30 11:34
27F:→ coffeeboy37:XXX??罵別人的ID當然有絕對的理由認為他是想罵背後的 01/30 11:35
28F:→ coffeeboy37:人,難道只是為了純罵ID而罵?? 01/30 11:36
29F:→ coffeeboy37:上面說的某人在網路上說自己是男的 所以被罵國家之恥 01/30 11:37
30F:→ coffeeboy37:這討論的點很奇怪 跟這一點關係也沒有 請問一下 01/30 11:37
31F:→ coffeeboy37:一個瞎子看不到別人是男是女 但有個男的聲音很細 所 01/30 11:38
32F:→ coffeeboy37:以他罵別人BITCH 那他有沒有犯罪? 一場車禍中 01/30 11:38
33F:→ coffeeboy37:甲駕駛下車往乙駕駛那衝過去 罵他是男人之恥 男人中 01/30 11:39
34F:→ coffeeboy37:的敗類 但乙駕駛卻是女的 甲有沒有罪?? 01/30 11:40
35F:推 coffeeboy37:重點是在於被害人有沒有受到侮辱的感覺 行為人有沒有 01/30 11:43
36F:→ coffeeboy37:侮辱別人的故意吧 01/30 11:44
37F:→ coffeeboy37:雖然說網路不是真實生活 但是大家還是知道這ID是誰阿 01/30 11:45
38F:→ coffeeboy37:你罵別人 難道ID的主人不會難受嗎 他在面對知道這ID 01/30 11:46
39F:→ coffeeboy37:是誰的人 他不會覺得感覺自己受到另樣眼光嗎? 01/30 11:47
40F:→ coffeeboy37:基於以上的理由 網路中的侮辱當然也該算進刑法309條 01/30 11:48
41F:→ coffeeboy37:的構成要件中 01/30 11:49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e-shopping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