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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SCDAN (努力)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訴/當事人適格(97年政大)??? 時間: Mon Jan 25 12:07:18 2010 1.考試類別: 法研司特 2.科目:民事訴訟法 3.目前參考用書與章節:喬律師 第二章 4.想問的內容: 85年台上1316決 上訴人自認為祭祀公業王孝之管理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訴請其塗銷原屬系爭祭 祀公業業產之管理人及所有權登記,則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進行具有實施之權能,其 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惟上訴人並非祭祀公業王孝之派下,推選其為公業管 理人之人,亦非派下,其被選為公業管理人並非合法有效,既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 ,是上訴人實體上據以請求被上訴人為塗銷登記之請求權並不存在,亦即為訴訟標的 之要件,並不具備,其訴為無理由。 問題: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維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而起訴,依其主張之事實 得否在本件訴訟為正確之當事人,其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是否無欠缺??? 喬律師擬答:認為是否具祭祀公業業管理人身分一事屬於當事人適格要件之基礎 認為本件應為當事人不適格 另一本書(保成研究所題析)認為本件屬於給付之訴,只要原告主張有請求權 即具有原告適格(該書註:參考楊淑文老師共筆) 請問一下,上述兩者答案差異,是因為有這兩種說法,還是有一方解答錯誤~~~ 感謝~~~ 假如採祭祀公業並非 非法人團體說法 依74台上1359號判決 台灣祭祀公業並無當事人能力,.....(中略)...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 名義起訴或被訴.... 又依題目中之判決(85台上1316決),認為上訴人並非該公業管理人 請問一下這應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喬律師解題), 還是說當事人有適格,但判決駁回(保成法研解題)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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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ventis:當事人適格非屬確定的法律觀念,解題重點是為何"有"當事人 01/25 18:07
2F:→ Eventis:適格或"無"當事人適格,因為有當事人適格則有訴訟實施權,即 01/25 18:08
3F:→ Eventis:此時就其系爭之訴訟標的,有為原告或被告起訴或應訴之權能. 01/25 18:09
4F:→ Eventis:會出現當事人適格爭議的問題都出在系爭權利義務的實體法上 01/25 18:10
5F:→ Eventis:歸屬與訴訟的名義人不合的情況,此相當於由他人為訴訟而利 01/25 18:13
6F:→ Eventis:害由訴訟外之實質上系爭權義歸屬之當事人承受,故而需要一 01/25 18:13
7F:→ Eventis:法理上/法條上之依據. 至於本題所涉的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 01/25 18:14
8F:→ Eventis:條例通過後依97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應為處理之方法. 01/25 18:18
9F:→ Eventis:另一本書的講法原則上應該是如此,原告主張自己有請求權(得 01/25 18:20
10F:→ Eventis:受給付的法律上地位),法院應就給付之訴有無理由予以判斷. 01/25 18:21
11F:→ Eventis:但祭祀公業的情況是"管理人"主張"祭祀公業"有請求權...@@ 01/25 18:21
12F:→ Eventis:所以兩個講法應該都對,85台上1316在"惟..."之前,當事人適 01/25 18:33
13F:→ Eventis:格並無欠缺,但在"惟..."之後,因為認為管理人並非合法,因此 01/25 18:33
14F:→ Eventis:不具管理人身份,推翻"惟..."之前的判斷;此時當事人適格有 01/25 18:35
15F:→ Eventis:欠缺,因而無理由駁回,至於駁回的方式如是以起訴之訴之要件 01/25 18:39
16F:→ Eventis:不備,就是249I(6)的裁定駁回;如果以本案所主張的請求權對 01/25 18:39
17F:→ Eventis:起訴當事人不存在,則是原告之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01/25 18:40
18F:→ siriuswinds:目前祭祀公業依照新規條例 已經認為其屬於非法人團體 01/26 01:02
19F:→ siriuswinds:所以在舊題新解的情況下 本題應該可採楊老師的見解 01/26 01:03
20F:→ siriuswinds:認為於給付之訴中 原告就自己之請求有當事人適格 01/26 01:03
21F:→ siriuswinds:而通說認為 在給付之訴中 法院對當事人適格僅需採型 01/26 01:04
22F:→ siriuswinds:式審查 而不應就其實質有無理由為審查 所以本題中 01/26 01:05
23F:→ siriuswinds:原告應該為當事人適格無疑 至於訴有無理由 那是另外一 01/26 01:05
24F:→ siriuswinds:回事 01/26 01:05
25F:→ siriuswinds:惟本件訴訟應屬法定訴訟擔當類型 故不可因當事人自行 01/26 01:09
26F:→ siriuswinds:主張其為當事人 法院即受其拘束 而應為職權調查 01/26 01:09
27F:→ siriuswinds:因此 綜上說明 本題應為法院依職權調查當事人適格之有 01/26 01:11
28F:→ siriuswinds:無 如判決中所述 原告之管理人身份非為合法選任 01/26 01:12
29F:→ siriuswinds:故不具備訴訟擔當之資格 而無當事人適格 所以這樣看來 01/26 01:12
30F:→ siriuswinds:喬律師的說法比較正確 01/26 01:12
31F:→ Eventis:我是認為兩者的說法都沒錯,只是這一例是本人為涉及本人以 01/26 01:36
32F:→ Eventis:外之人的權義爭訟,因此訴訟實施權的存否關乎訴訟之實益,有 01/26 01:37
33F:→ Eventis:被告得免於進行無益訴訟之程序利益及法院得免於浪費司法資 01/26 01:38
34F:→ Eventis:源之訴訟經濟,並涉及到被擔當人(實質當事人)訴訟上攻防機 01/26 01:38
35F:→ Eventis:會所應有之程序保障,與"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 01/26 01:45
36F:→ Eventis: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略有不同,自應 01/26 01:45
37F:→ Eventis:依29年上字1237號判例意旨,基於職權調查以為判斷. 01/26 01:47
38F:→ SCDAN:感謝 01/2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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