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趁人不備瞬間襲胸"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
時間Mon Jan 25 00:17:51 2010
相關法條
刑法224
性騷法25
一、關於刑法224的「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文字...當然配合最高法院先前的決議來看...
問題:可是被害人的意願怎麼「公平化」、「公示化」....
假設某甲被無法轉頭看見的某人從後方伸手瞬間襲胸...甲「當時」意願如何?
大哉問!甲「當時」的意願,決不等於甲「事後發現是誰」的意願,
這一點應該沒有疑問吧?
可是,如今的「實務」見解,變成無法達到「公平化」、「公示化」,
一切依照「事後」當事人的說詞為準。
問題是:某甲被「甲對之向來有好感,渴望其多多碰觸自己」的行為人從背後
(在甲不知後方是誰)襲胸,事後(弔詭在於:也只能事後)
問甲有沒有「違反意願」猥褻?甲大致上都說不會違反。
可是其他人呢?甲一定不願意被其他人摸。可是請注意!這種認定都是靠「事後」
因為甲知道了「人別不同」的因素,卻要「反推」甲「先前」的意願?
有人說:行為人敢摸、敢挑戰法律、就要受法律制裁!誰叫行為人要摸!OK這話也沒錯...
那麼請檢察官起訴全國千千萬萬「在公開場合(因此不缺人證)從後方摸女友胸部一下、
讓女方又驚又怒(照婦女團體邏輯可推論女方『當時』一定『不願自己身體被偷摸』);
等女友回頭『看清楚』是男友不是變態、才釋懷、兩人又打打鬧鬧在一起嘻笑」的男方
「違反意願猥褻」罪吧!因為這是非告訴乃論..
如果婦女團體還有臉認為自己有理性的話....
況且往深一層探討,意願?真的是「單一」、簡單的意願內涵嗎?
甲「願不願意」被摸,本來就「因誰摸她而異」啊....
誰能證明「甲被摸當時」心中在想什麼?願意?不願意?
完全憑其他無關當時的因素來決定!刑法的條文竟然淪落至此....
有人可能抬槓說:那就按照「誰」摸她而異囉!就這麼適用囉~OK,就算如此,
我再丟出一個合理性上的質疑:
那假設如果(原先女方很願意被其摸的)男友,在女方「當時」不知情下從後方偷摸、
讓女方原先又驚又怒、等女友回頭看見是心上人時(所以「願意被摸」!請記住!)
但男友在數秒內失言,講了某話犯了女友大忌、讓女友翻臉如翻書,兩人開始大吵一架,
那麼「原先決定『先前』願意被摸」的女方,一聽此言憤怒不已,
「因此『最後』又決定」「先前」不願被摸!
假設檢察官熱心起訴男方刑法224,男方到底有沒有成罪?法官要判定男方成罪的「說理」
到底要怎麼服人?依照婦女團體那種沒頭沒腦、老娘說了算的邏輯嗎?
說實在話,這種亂七八糟的「因(是否有好感的)人而異」的法條真是夠了!
可見刑法越修越爛,本來還可以靠實務見解「彌補」,可是最高法院跟著鄉愿化....
二、(最高法院決議的)刑法224與性騷法25,都處罰趁機襲胸。請問要怎麼適用?
照理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應該適用性騷法,換言之法定刑較輕。
可是想想不對勁,性騷法規定「性侵害犯罪以外」的事項適用性騷法。
而刑法224被性侵法規定屬於性侵害犯罪。所以還是適用刑法224,換言之法定刑較重。
各位認為要從哪一條呢?刑法224或性騷法25?
三、請教一下,有網友曾說張麗卿反對最高法院的決議,
能否惠示她發表在哪個期刊哪一期呢?謝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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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okora:關於疑問一:這是證據問題,實體法並不考慮此 01/25 09:29
2F:→ kokora:疑問二:最高法院的決議有鬼打牆的跡象 混淆了法條用語分殊 01/25 09:30
3F:→ enterpirse:你是我的眼有一句歌詞「就能驚喜從背後給你一個擁抱」 01/25 09:31
4F:→ enterpirse:各位參考看看 01/25 09:32
5F:→ kokora:基本上各種性暴力應該有程度之分 只是決議沒有考慮到性騷擾 01/25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