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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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趁人不备瞬间袭胸"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时间Mon Jan 25 00:17:51 2010
相关法条
刑法224
性骚法25
一、关於刑法224的「违反被害人的意愿」的文字...当然配合最高法院先前的决议来看...
问题:可是被害人的意愿怎麽「公平化」、「公示化」....
假设某甲被无法转头看见的某人从後方伸手瞬间袭胸...甲「当时」意愿如何?
大哉问!甲「当时」的意愿,决不等於甲「事後发现是谁」的意愿,
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吧?
可是,如今的「实务」见解,变成无法达到「公平化」、「公示化」,
一切依照「事後」当事人的说词为准。
问题是:某甲被「甲对之向来有好感,渴望其多多碰触自己」的行为人从背後
(在甲不知後方是谁)袭胸,事後(吊诡在於:也只能事後)
问甲有没有「违反意愿」猥亵?甲大致上都说不会违反。
可是其他人呢?甲一定不愿意被其他人摸。可是请注意!这种认定都是靠「事後」
因为甲知道了「人别不同」的因素,却要「反推」甲「先前」的意愿?
有人说:行为人敢摸、敢挑战法律、就要受法律制裁!谁叫行为人要摸!OK这话也没错...
那麽请检察官起诉全国千千万万「在公开场合(因此不缺人证)从後方摸女友胸部一下、
让女方又惊又怒(照妇女团体逻辑可推论女方『当时』一定『不愿自己身体被偷摸』);
等女友回头『看清楚』是男友不是变态、才释怀、两人又打打闹闹在一起嘻笑」的男方
「违反意愿猥亵」罪吧!因为这是非告诉乃论..
如果妇女团体还有脸认为自己有理性的话....
况且往深一层探讨,意愿?真的是「单一」、简单的意愿内涵吗?
甲「愿不愿意」被摸,本来就「因谁摸她而异」啊....
谁能证明「甲被摸当时」心中在想什麽?愿意?不愿意?
完全凭其他无关当时的因素来决定!刑法的条文竟然沦落至此....
有人可能抬杠说:那就按照「谁」摸她而异罗!就这麽适用罗~OK,就算如此,
我再丢出一个合理性上的质疑:
那假设如果(原先女方很愿意被其摸的)男友,在女方「当时」不知情下从後方偷摸、
让女方原先又惊又怒、等女友回头看见是心上人时(所以「愿意被摸」!请记住!)
但男友在数秒内失言,讲了某话犯了女友大忌、让女友翻脸如翻书,两人开始大吵一架,
那麽「原先决定『先前』愿意被摸」的女方,一听此言愤怒不已,
「因此『最後』又决定」「先前」不愿被摸!
假设检察官热心起诉男方刑法224,男方到底有没有成罪?法官要判定男方成罪的「说理」
到底要怎麽服人?依照妇女团体那种没头没脑、老娘说了算的逻辑吗?
说实在话,这种乱七八糟的「因(是否有好感的)人而异」的法条真是够了!
可见刑法越修越烂,本来还可以靠实务见解「弥补」,可是最高法院跟着乡愿化....
二、(最高法院决议的)刑法224与性骚法25,都处罚趁机袭胸。请问要怎麽适用?
照理说特别法优於普通法、後法优於前法,应该适用性骚法,换言之法定刑较轻。
可是想想不对劲,性骚法规定「性侵害犯罪以外」的事项适用性骚法。
而刑法224被性侵法规定属於性侵害犯罪。所以还是适用刑法224,换言之法定刑较重。
各位认为要从哪一条呢?刑法224或性骚法25?
三、请教一下,有网友曾说张丽卿反对最高法院的决议,
能否惠示她发表在哪个期刊哪一期呢?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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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1/25 00:45)
1F:→ kokora:关於疑问一:这是证据问题,实体法并不考虑此 01/25 09:29
2F:→ kokora:疑问二:最高法院的决议有鬼打墙的迹象 混淆了法条用语分殊 01/25 09:30
3F:→ enterpirse:你是我的眼有一句歌词「就能惊喜从背後给你一个拥抱」 01/25 09:31
4F:→ enterpirse:各位参考看看 01/25 09:32
5F:→ kokora:基本上各种性暴力应该有程度之分 只是决议没有考虑到性骚扰 01/25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