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man876 (876是數字人)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土地分割與拉建築線之問題
時間Sun Jan 24 04:38:56 2010
不知道是否適合在版上問這些問題,因為急需版友們協助QQ
| | | | 原為一方形土地上有兩戶人家(兩個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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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為一個獨立完整的三合院 只有1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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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B | C | B + C 也是獨立的三合院 有2個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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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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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為一偏長方形土地,分別為兩位伯父(A)+父親(B)+另一伯父(C)所有
土地C很早就表明不賣, A跟B有簽一份合約書,若要賣土地,則AB全部都要一起賣。
不知道我爸為什麼簽這種合約… 後來我父親反悔表示不賣了,阿伯們也同意可不賣。
A要賣出,B保留, 因為A賣出後是要拿來蓋房子的,需留路行走。
A與B達成協議,互相分割一些土地來當路走,故有E的出現。 E為 2/3的A + 1/3的B
上圖為初部分割後的示意圖。
現在開始出現問題了,首先,父親表示因為是舊式三合院關係,當初建屋時並無取得
相關建屋證明,故在政府記錄,僅查的到此筆土地與門牌的資料,查無此房屋證明。
今要將土地A賣出,仲介要求我們借土地買家我們的門牌,表示說需要先向政府申請
拉「建築線」後,會將門牌還給我們,仲介表示因為拉建築線需要有兩門牌證明
證明說此土地、此地址是有人居住,路也是有人走的。
因為父親只是略懂一些,而我是門外漢,完全不懂此說法。
只是借門牌聽起來就很可怕,很怕門牌借人家後他們就可任意變動資料之類?
仲介表示,若A可申請建築線,以後我們要申請也一定下的來。
重點是我們其實不會在這個土地蓋房子,這點對我們來講完全沒有益處。
父親偏向不借門牌,但是我們怕不借他們會以我們當初有簽同意一起賣土地這點來壓。
不知道在這邊發文詢問是否恰當,我們想問的是拉建築線是否真需兩門牌證明?
若將門牌借他們使用會有何風險呢?若我們先將家人先遷一個人到這邊的戶口
風險是否能較小呢?
另外想詢問一點,目前土地現在還沒分割好。
但確認的是我家的三合院會有部份在A土地上
當初蓋的時候其實是斜的是東北往西南,A他們的三合院也是蓋到別人的土地上。
現在A要將房屋整個打掉,所以會把我們一部份也打掉。
而且打掉的應該是重要的兩根柱子,等於說我們的房子一半是毀了很難修補。
這樣來講我們的損失很大,但是我們也沒有辦法要求不要將主結構破壞。
仲介說,不要破壞不然你就自已拆嘛,我們知道因為已越過界線的關係不得不拆。
但是我們是否有權請他們拆屋時與我們配合看看能否一併修補?
因為怕土地買方不理我們直接就打掉,我們就真的損失一半的屋子了…
想詢問版上專業的鄉民們,請問我們該怎麼解決呢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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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23.41
1F:→ scott2009:沒有必要拆,這個會有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抗辯理由 01/24 08:35
2F:→ Eventis:69年第5次民庭決議: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 01/24 11:08
3F:→ Eventis: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 01/24 11:08
4F:→ Eventis: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01/24 11:08
5F:→ Eventis:雖然說這後面又多了一個80年第2次民庭決議,不過那也必須先 01/24 11:19
6F:→ Eventis: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受理才會冒出一個確認之訴. 01/24 11:19
7F:→ Eventis:不過其實詹森林老師有一篇就在談這個東西,"所有物返還請求 01/24 11:34
8F:→ Eventis:權-系列問題(四)無權占有人之三",月旦法學雜誌,no.6,1995/ 01/24 11:35
9F:→ Eventis:10,pp.40-42;文中詹老師似認為應貫徹時效制度之意旨,連申 01/24 11:38
10F:→ Eventis:請登記這個限制都拿掉;不過如98台上1134就還是維持要在訴 01/24 11:42
11F:→ Eventis:請拆屋還地前就申請登記才能令受訴法院就此為實體上判斷. 01/24 11:45
12F:→ Eventis:不過看到修法後的759"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或許以後 01/24 12:01
13F:→ Eventis:都會直接採詹老師這樣的看法,也就是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 01/24 12:03
14F:→ Eventis:要件時,即得以之為占有之權源. 01/24 12:03
15F:→ Eventis:但是要說是否一定如此,可能也未必,畢竟主張只是請求權的依 01/24 12:25
16F:→ Eventis:仗即準用769/770的"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還是在那邊. 01/24 12:26
17F:→ Eventis:特別是比較這兩條與768/768-1的"取得其所有權",就更顯得有 01/24 12:41
18F:→ Eventis:以登記為權利要件,而非逕依時效完成之法律事實而取得權利. 01/24 12:42
19F:→ Eventis:這樣的意味在@@ 01/24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