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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否适合在版上问这些问题,因为急需版友们协助QQ | | | | 原为一方形土地上有两户人家(两个门牌) | | | | | | | | A为一个独立完整的三合院 只有1门牌 | | | | | A | B | C | B + C 也是独立的三合院 有2个门牌 | | | | | | | | _______________| | | | E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BC为一偏长方形土地,分别为两位伯父(A)+父亲(B)+另一伯父(C)所有 土地C很早就表明不卖, A跟B有签一份合约书,若要卖土地,则AB全部都要一起卖。 不知道我爸为什麽签这种合约… 後来我父亲反悔表示不卖了,阿伯们也同意可不卖。 A要卖出,B保留, 因为A卖出後是要拿来盖房子的,需留路行走。 A与B达成协议,互相分割一些土地来当路走,故有E的出现。 E为 2/3的A + 1/3的B 上图为初部分割後的示意图。 现在开始出现问题了,首先,父亲表示因为是旧式三合院关系,当初建屋时并无取得 相关建屋证明,故在政府记录,仅查的到此笔土地与门牌的资料,查无此房屋证明。 今要将土地A卖出,仲介要求我们借土地买家我们的门牌,表示说需要先向政府申请 拉「建筑线」後,会将门牌还给我们,仲介表示因为拉建筑线需要有两门牌证明 证明说此土地、此地址是有人居住,路也是有人走的。 因为父亲只是略懂一些,而我是门外汉,完全不懂此说法。 只是借门牌听起来就很可怕,很怕门牌借人家後他们就可任意变动资料之类? 仲介表示,若A可申请建筑线,以後我们要申请也一定下的来。 重点是我们其实不会在这个土地盖房子,这点对我们来讲完全没有益处。 父亲偏向不借门牌,但是我们怕不借他们会以我们当初有签同意一起卖土地这点来压。 不知道在这边发文询问是否恰当,我们想问的是拉建筑线是否真需两门牌证明? 若将门牌借他们使用会有何风险呢?若我们先将家人先迁一个人到这边的户口 风险是否能较小呢? 另外想询问一点,目前土地现在还没分割好。 但确认的是我家的三合院会有部份在A土地上 当初盖的时候其实是斜的是东北往西南,A他们的三合院也是盖到别人的土地上。 现在A要将房屋整个打掉,所以会把我们一部份也打掉。 而且打掉的应该是重要的两根柱子,等於说我们的房子一半是毁了很难修补。 这样来讲我们的损失很大,但是我们也没有办法要求不要将主结构破坏。 仲介说,不要破坏不然你就自已拆嘛,我们知道因为已越过界线的关系不得不拆。 但是我们是否有权请他们拆屋时与我们配合看看能否一并修补? 因为怕土地买方不理我们直接就打掉,我们就真的损失一半的屋子了… 想询问版上专业的乡民们,请问我们该怎麽解决呢Q_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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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23.41
1F:→ scott2009:没有必要拆,这个会有时效取得地上权的抗辩理由 01/24 08:35
2F:→ Eventis:69年第5次民庭决议:因时效而取得地上权登记请求权者,不过 01/24 11:08
3F:→ Eventis:有此请求权而已,在未依法登记为地上权人以前,仍不得据以 01/24 11:08
4F:→ Eventis:对抗土地所有人而认其并非无权占有。 01/24 11:08
5F:→ Eventis:虽然说这後面又多了一个80年第2次民庭决议,不过那也必须先 01/24 11:19
6F:→ Eventis:向地政机关申请登记受理才会冒出一个确认之诉. 01/24 11:19
7F:→ Eventis:不过其实詹森林老师有一篇就在谈这个东西,"所有物返还请求 01/24 11:34
8F:→ Eventis:权-系列问题(四)无权占有人之三",月旦法学杂志,no.6,1995/ 01/24 11:35
9F:→ Eventis:10,pp.40-42;文中詹老师似认为应贯彻时效制度之意旨,连申 01/24 11:38
10F:→ Eventis:请登记这个限制都拿掉;不过如98台上1134就还是维持要在诉 01/24 11:42
11F:→ Eventis:请拆屋还地前就申请登记才能令受诉法院就此为实体上判断. 01/24 11:45
12F:→ Eventis:不过看到修法後的759"非因法律行为,於登记前...";或许以後 01/24 12:01
13F:→ Eventis:都会直接采詹老师这样的看法,也就是具备时效取得地上权之 01/24 12:03
14F:→ Eventis:要件时,即得以之为占有之权源. 01/24 12:03
15F:→ Eventis:但是要说是否一定如此,可能也未必,毕竟主张只是请求权的依 01/24 12:25
16F:→ Eventis:仗即准用769/770的"请求"登记为所有人,还是在那边. 01/24 12:26
17F:→ Eventis:特别是比较这两条与768/768-1的"取得其所有权",就更显得有 01/24 12:41
18F:→ Eventis:以登记为权利要件,而非迳依时效完成之法律事实而取得权利. 01/24 12:42
19F:→ Eventis:这样的意味在@@ 01/24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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