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iuswinds (習慣就OK)
看板LAW
標題Re: [課業] 民法 / 不當得利
時間Fri Jan 22 23:36:31 2010
: 對於你所提出的,動產所有權認定811的規定:
: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 我認為是在土地買賣或是無主地上物的所有權認定時較為適用,
我不知道你的這段理解從何而來 但我翻遍我手邊所有的物權法教科書
從來沒有一個老師認為811還有限縮適用的必要
這只是一個很簡單的概念 不需要這麼複雜的去區分理解
王澤鑑 民法總則 P.239以下
何謂不動產的重要成分 你就自己翻吧
我懶的打太多上來
所以以下關於這部份的東西我就不說了
: 「如果所有人同意不要求賠償與恢復原貌,
: 只要求無權占有人支付無權占有期間使用土地的租金
土地所有人從頭到尾沒有說過要成立租賃契約 幹麻要付租金?
租賃契約的成立必須要雙方意思合致 從來就沒有默示成立租賃契約的可能
(有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 但是跟本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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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兩個點你沒有釐清的話 剩下的討論就沒有實益了
就像推文中E大所講的 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不等同於租金
不能因為這兩個字就認為有成立租賃契約 兩者不要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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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G長的深鎖的眉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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