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iuswinds (习惯就OK)
看板LAW
标题Re: [课业] 民法 / 不当得利
时间Fri Jan 22 23:36:31 2010
: 对於你所提出的,动产所有权认定811的规定:
: 「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 我认为是在土地买卖或是无主地上物的所有权认定时较为适用,
我不知道你的这段理解从何而来 但我翻遍我手边所有的物权法教科书
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认为811还有限缩适用的必要
这只是一个很简单的概念 不需要这麽复杂的去区分理解
王泽监 民法总则 P.239以下
何谓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你就自己翻吧
我懒的打太多上来
所以以下关於这部份的东西我就不说了
: 「如果所有人同意不要求赔偿与恢复原貌,
: 只要求无权占有人支付无权占有期间使用土地的租金
土地所有人从头到尾没有说过要成立租赁契约 干麻要付租金?
租赁契约的成立必须要双方意思合致 从来就没有默示成立租赁契约的可能
(有租赁契约的默示更新 但是跟本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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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两个点你没有厘清的话 剩下的讨论就没有实益了
就像推文中E大所讲的 相当於租金的不当得利 不等同於租金
不能因为这两个字就认为有成立租赁契约 两者不要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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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G长的深锁的眉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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