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LAQUEEN (哈啦女王)
看板LAW
標題Re: [課業] 民法 / 不當得利
時間Fri Jan 22 20:35:04 2010
有人回文指教了,先讓我感動下!Q_Q
大致無歧見的部分就先刪除了,以節省一點點空間。
不過還是好長喔!0.0
另外我要說的是,
可能你理解的分段跟我要表達的不一樣,
雖然我為了閱讀方便分了很多段,
但其實主要所說的四個部份只有:
一、最前面沒有歧見的部分。
二、侵權的相關賠償與不當利益的返還。
三、租賃成立時的租金收取正當性。
四、賠償與租金只能兩者則其一。
但我感覺你回應時的分段好像跟我的意思不太一樣,
所以,講的內容好像也會跟我有點不太一樣。XDDD
※ 引述《siriuswinds (習慣就OK)》之銘言:
: ※ 引述《HALAQUEEN (哈啦女王)》之銘言:
: : 而若地上物是由無權占有人對不動產所做的改變,
: : 不論是蓋了房子、種植作物或其他,
: : 均已侵犯所有人對土地的使用權,
: : 故所有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賠償與恢復原貌。
: : 既然必須是在使用權被侵犯的條件下才有權利要求賠償,
: : 但如果所有人已因無權占有人的行為獲得利益,
: : 那這樣又算不算是遭侵權?而實際上的損失又是什麼?
: 侵權侵權 顧名思義就是要侵害權利 這邊想當然爾侵害的是所有人的"所有權"
: 損害者 當然是土地所有人本來可以利用土地 但是卻遭無權占有人利用
: 問題是 為什麼你會認為土地所有人會因為無權占有人的行為而獲有利益???
: 我想你指的是所有人可以收取作物 所以受有利益
: 那這邊我想提出來的是 根據811 816 動產添附的不當得利
: 該作物既然為土地之重要成分 而使得土地所有人取得作物所有權
: 進一步而有作物收取權 所以客觀上的確受有利益
: 但是 無權占有人本來就可以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
: 這點參照816就可知道
: 這樣一來一往 你還能說土地所有人受有利益嗎??
重述一下已知情境:
甲明知其占有乙之土地並無合法權源,竟擅自耕種,未及收成,即由乙訴請收回。
乙收回土地後,將甲先前耕種之農作物收獲,據為己有。
我的看法是:
既然土地有土地的所有權,地上物有地上物的所有權,
而情境所提的狀況,雖然乙方為土地所有人,
即使甲方無合法權源便擅自耕種,但是既然要耕種,總是要有籽種與相關工具;
若以此例並無其他違法行為來假設,應該可推斷耕種所需的種苗與工具,
均由甲方以合法方式取得,既是合法取得,該作物的物權應屬甲方所有。
對於你所提出的,動產所有權認定811的規定: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我認為是在土地買賣或是無主地上物的所有權認定時較為適用,
而在甲方的無權占用乙方所有土地時,
我認為應是依據767:「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來請求甲方返還土地使用權,
並依據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以及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來對損害乙方土地使用權的部分,
以轉移作物所有權與後續收成視為賠償,
而將作物所有權歸於乙方。
且因乙方已取得土地上作物之所有權與收取權作為賠償,
意即表示甲方當然喪失其無權占有土地上所種植的一切作物的所有權,
根據815:「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那麼無論往後所收成的作物多寡,無論乙方決定自用或是販售,雖有獲利事實,
但既然作物所有權歸於乙方,那麼收成所得的利益自然不該稱之為不當利益,
所以甲方無權對後續收成所得的作物請求償還價額。
不過根據816的規定: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所以甲方雖因815的規定喪失動產所有權,但由於甲方原是擁有作物的合法物權,
即使由於無權占用乙方土地,而將作物後續所得利益視為對乙方賠償之用,
但其中所付出籽種肥料牛工人工等勞費,
是即便由乙方自行耕種,同樣亦必須有相等的付出,方能造成相當的收益結果,
因此甲方所付出的勞費對於乙方來說仍屬不當利益,故依照「31上字453」的判例,
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償還勞費相當的價額,但並非作物收益的相當的價額。
而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地主不要那些農作物,
而主張同樣根據767:「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來要求甲方剷除地面上所有無權占有時所種植的作物,
那麼乙方於此情況即未獲得以物權轉移來代替的賠償,
所以乙方仍有權根據179與184請求甲方以金錢或其他方式賠償之。
並且,由於甲方並未因為物權轉移而受到815規範的物權消滅之損害,
所以也同樣無法以816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否則豈不表示甲方因剷地而產生的費用,還能讓甲方得以向地主乙方索賠了嗎?0.0)
另外,合理假設耕種作物所收成的利益可能大於所付出成本,
所以即使乙方仍需返還勞費相當的價額,但結算下來應可同理假設尚有剩餘利益,
這是我所謂的:「因為無權占有人的行為而獲有利益」。
或者,例如我有一塊農地,本來就打算在此地種植整片芒果,
但有天卻讓我發現,竟然有人未經我的同意或事先告知,
就不聲不響的擅自種了整片芒果,
而且也沒來收成沒來爭取權益,讓我達成心願還省時省力省樹苗,
那這樣我的土地使用權算不算被侵犯並有所損失?
這樣又算不算因為無權占有人的行為而獲有利益?
(我比較無聊啦,會想些奇怪的例子,不過怪人這麼多,誰知道有沒有可能。@@)
以上為個人見解。
: : 甚至如果當其中的獲得利益較損失要高時,
: : 因為這樣的獲利並非是由於所有人依據本身的專業或自主操作,
: : 那應當返還其中的不當得利是否不合理?
: 這點我覺得有討論空間
: 收取作物的利益 跟土地無法利用的損失 本身要比較就存有困難點
: 如果地主這個時候跳出來說 阿我土地可以轉成建地
: 賣掉房子可以賺幾千萬
: 此時 收取作物的利益跟土地的損失 哪個比較大?
: 再者 為什麼利益一定要是所有人依據本身的專業或自主操作才能獲得??
: 我拿合建契約拿說好了
: 我只是拿個地出來叫包商幫我蓋房子 就可以躺著賺
: 這中間哪裡有地主本身的專業跟自主操作了??
: 所以我覺得這句話並不是這麼的洽當
我個人認為,土地無法利用的損失與收取作物的利益在相比較的時候,
應以同一個時間點的實際狀況來衡量。
如果地主已經轉了建地準備蓋房子,卻因為他人無權佔用而延宕工程進行,
那當然就該以延宕工程所造成的損失來計算損失金額,
但如果遭無權占用的時期,土地狀況已是荒廢已久未加以利用,
那頂多也就只能根據該時期的土地價值換算租金來計算損失金額。
就比方若是有人弄丟了我的一顆兩百塊買的籃球,
我總不能跟對方說:我本來要拿這籃球去美國找喬登簽名的!
算上飛機票跟保值,到時候這顆籃球我要開價20萬出售,所以你該賠我20萬!
那這樣就有點太瞎了吧! XDDDDD
然後,或許是我誤用了專有名詞而不自知,
但我所說的自主操作,不光是只有所有人本身親自操作的部分,
還包括依據所有權人本身的意願,由所有權人自主授權而進行的行為。
同樣以合建契約來說,即使所有人不懂蓋房子、不懂行銷、也不懂經營,
甚至是連投資都不懂也沒關係,但只要是所有人未經脅迫、
以本身的自由意志決定要找包商簽訂合建契約,
那所有人最後因此獲利,那又有什麼不恰當之處嗎?
或者要換個角度說,若是最後這份合建契約的結果是不賺反虧,
難不成也要叫包商全額賠償而所有人卻不用負擔任何損失嗎?
賺得都算我的,賠的都算你的,那這世間就太美好了! XDDD
另外,下方這一小段,其實應該是跟上面的放在一起看的,
如果從中間斷開來看,意思就跟我說的不大相同囉。:Q
: : 所以,就你文中的後例來看,
: : 就算是所有人自己種地,
: : 也是得付出施工耕種之籽種肥料牛工人工等勞費,
: : 所以即使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
: : 既然已經收取無權占有人耕種之農產品作為賠償,
: : 也不應視為當然免去原本應負擔的成本,
: : 所以若不將其中成本扣除即為不當利益。
: :
: : 而若是前例說到的租金而言。
: : 既然必須在遭侵權時才有權利要求賠償,
: : 那麼如果所有人同意不要求賠償與恢復原貌,
: : 只要求無權占有人支付無權占有期間使用土地的租金,
: : 不論是收取現金,或是以收成的農作物代繳,
: : 那都是表示所有人已同意無權占有人的租賃事實。
: 你這邊認為如果土地所有人拿走作物 視為地主默示同意成立租賃契約
: 問題是.....無權占有人不一定有這麼想阿......
: 還是你認為無權占有人一種東西下去 就表示向地主默示我想承租??
: 更何況 你的時間點整個錯亂了
: 在原本的題目中 所有人拿走收取物是在收回土地之後
: 那我想請問的是 就算真的默示成立租賃契約好了
: 成立時點在哪?? 要溯及到無權占有人種東西那瞬間嗎??
: 如果能溯及好了 那不是更奇怪嗎??
: "無權"占有人因為租賃契約溯及生效 使得其成為"承租人"
: 那是否自始就有收取權了??
: 承租人本來就有合法的收取權阿
: 那之後土地所有人又依照811拿走作物是哪招??
: 這邊就會陷入循環論證 你這樣解釋變成倒果為因
這裡也許是我表達不夠清楚,
不過我有種你有點在玩文字遊戲的感覺。:)
要不然就是我其實看不懂你說的究竟是什麼意思。:P
而且,下方的那一小段,也是應該連同上方段落一併來看,
分開解釋意思也會不一樣哩。
首先,
「如果所有人同意不要求賠償與恢復原貌,
只要求無權占有人支付無權占有期間使用土地的租金。」
先看上面這句而言,是否等於你說的:
「土地所有人拿走作物,就視為所有人默示同意成立租賃契約」?
在我認為,這兩句的意思並不相同。
同意不需賠償,但要求補齊租金。那這裡的同意跟要求,會是什麼人之間的表示?
如果是所有人向法官表示,那不就應稱之為請求法官裁奪等同租金價值的賠償了嗎?
(那跟同意不需賠償之意不就所矛盾?)
但如果是所有人與無權占用人之間的表示,至少在我認為,這是在進行善意的協調。
所以假設是在甲乙雙方達成共識候,土地所有人乙能夠得到:
「不論是收取現金,或是以收成的農作物代繳」這兩種方式所支付的租金,
而既然無權占用人甲接受了以上方式並繳付的租金,也能夠證明:
「所有人已同意無權占有人的租賃事實」,
因此,而當有租賃事實時,
無權占有人就不能再被視為是無權占有人,
應是視之為承租人。
而既然承租人承租土地所繳付的租金,可以用收成的農作物代繳之,
那麼這裡土地所有人所收取的作物,是以農作物代繳的租金,所以這跟811無關。
不過別忘了承租人必須補繳的部分,所以不是多收就代表那是賠償。
也就是我在前篇的最後所寫的:
「個人覺得應該是農作物要扣掉勞費跟租金「以外」的價值後歸於所有人,
也就是農作物扣掉租金之後剩餘部份歸「承租人」所有。」
然後,租賃契約是否能夠溯及無權占用開始的瞬間,
我認為應該是沒有規定土地所有人不准同意接受吧?
所以只要土地所有人同意,承租人也確實補繳租金,
那是否溯及以往便以雙方約定為主,應亦無不可吧?
: : 而當有租賃事實時,
: : 無權占有人就不能再被視為是無權占有人,
: : 應是視之為承租人。
: : 而當承租人沒有積欠租金或損害所有人其他權益時,
: : 所有人又要以什麼理由向承租人要求賠償並支付賠償金額?
: : 因此賠償跟租金,兩者需擇其一。
: 賠償跟租金兩者本來就只能選一個 不然就像你講的雙重得利
: 問題是 你這邊的賠償又是指什麼???
: 因為土地所有人沒辦法利用土地 所以依照侵權行為主張賠償??
: 如果是這樣 依照請求權競合就可以解決問題了阿
: 184 179 兩者不都是使土地所有人立於同一地位 而向無權占有人主張給付嗎?
請參考上述。
: : 而若想兩者皆得,其中存在的矛盾之處將無法消除,
: : 所以兩者皆得即為雙重得利,故前述二判例無同時適用之餘地。
: : 以上,個人淺見,有誤請指正。
: 你說的兩者皆得 是指地主可以拿作物 又可以拿租金對吧
: 問題在於 地主取得作物 他還是要依照不當得利返回利益給無權占有人
: 兩相抵消之下 地主就只剩租金阿
: 哪來的雙重得利?
: 除非你要跟我說 無權占有人所付出的成本跟作物利益顯不相當
: 那我覺得這部份可以再討論
我所說的兩者皆得,確實是指地主又拿作物,又可以拿租金。
但不當得利之處並非所得作物,故於返還不當得利之後並非兩相抵消,
所以無法推翻雙重得利的事實。詳情亦請參考上述。XD
以上。若有誤亦請不吝指正。
(呼呼,終於打完了。: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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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LAQUEEN 來自: 59.117.66.205 (01/22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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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gcg92615:話 應該是E大的要件檢驗模式會比較符合 以法律為出發點 01/22 22:01
7F:→ HALAQUEEN:也就是我這樣去考試會不及格就對了。XDDDD 01/22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