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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回文指教了,先让我感动下!Q_Q 大致无歧见的部分就先删除了,以节省一点点空间。 不过还是好长喔!0.0 另外我要说的是, 可能你理解的分段跟我要表达的不一样, 虽然我为了阅读方便分了很多段, 但其实主要所说的四个部份只有: 一、最前面没有歧见的部分。 二、侵权的相关赔偿与不当利益的返还。 三、租赁成立时的租金收取正当性。 四、赔偿与租金只能两者则其一。 但我感觉你回应时的分段好像跟我的意思不太一样, 所以,讲的内容好像也会跟我有点不太一样。XDDD ※ 引述《siriuswinds (习惯就OK)》之铭言: : ※ 引述《HALAQUEEN (哈啦女王)》之铭言: : : 而若地上物是由无权占有人对不动产所做的改变, : : 不论是盖了房子、种植作物或其他, : : 均已侵犯所有人对土地的使用权, : : 故所有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与恢复原貌。 : : 既然必须是在使用权被侵犯的条件下才有权利要求赔偿, : : 但如果所有人已因无权占有人的行为获得利益, : : 那这样又算不算是遭侵权?而实际上的损失又是什麽? : 侵权侵权 顾名思义就是要侵害权利 这边想当然尔侵害的是所有人的"所有权" : 损害者 当然是土地所有人本来可以利用土地 但是却遭无权占有人利用 : 问题是 为什麽你会认为土地所有人会因为无权占有人的行为而获有利益??? : 我想你指的是所有人可以收取作物 所以受有利益 : 那这边我想提出来的是 根据811 816 动产添附的不当得利 : 该作物既然为土地之重要成分 而使得土地所有人取得作物所有权 : 进一步而有作物收取权 所以客观上的确受有利益 : 但是 无权占有人本来就可以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其所受利益 : 这点参照816就可知道 : 这样一来一往 你还能说土地所有人受有利益吗?? 重述一下已知情境: 甲明知其占有乙之土地并无合法权源,竟擅自耕种,未及收成,即由乙诉请收回。 乙收回土地後,将甲先前耕种之农作物收获,据为己有。 我的看法是: 既然土地有土地的所有权,地上物有地上物的所有权, 而情境所提的状况,虽然乙方为土地所有人, 即使甲方无合法权源便擅自耕种,但是既然要耕种,总是要有籽种与相关工具; 若以此例并无其他违法行为来假设,应该可推断耕种所需的种苗与工具, 均由甲方以合法方式取得,既是合法取得,该作物的物权应属甲方所有。 对於你所提出的,动产所有权认定811的规定: 「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我认为是在土地买卖或是无主地上物的所有权认定时较为适用, 而在甲方的无权占用乙方所有土地时, 我认为应是依据767:「所有人对於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来请求甲方返还土地使用权, 并依据179:「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以及184:「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来对损害乙方土地使用权的部分, 以转移作物所有权与後续收成视为赔偿, 而将作物所有权归於乙方。 且因乙方已取得土地上作物之所有权与收取权作为赔偿, 意即表示甲方当然丧失其无权占有土地上所种植的一切作物的所有权, 根据815:「动产之所有权消灭者,该动产上之其他权利,亦同消灭。」 那麽无论往後所收成的作物多寡,无论乙方决定自用或是贩售,虽有获利事实, 但既然作物所有权归於乙方,那麽收成所得的利益自然不该称之为不当利益, 所以甲方无权对後续收成所得的作物请求偿还价额。 不过根据816的规定: 「因前五条之规定而受损害者,得依关於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偿还价额。」 所以甲方虽因815的规定丧失动产所有权,但由於甲方原是拥有作物的合法物权, 即使由於无权占用乙方土地,而将作物後续所得利益视为对乙方赔偿之用, 但其中所付出籽种肥料牛工人工等劳费, 是即便由乙方自行耕种,同样亦必须有相等的付出,方能造成相当的收益结果, 因此甲方所付出的劳费对於乙方来说仍属不当利益,故依照「31上字453」的判例, 甲方有权向乙方请求偿还劳费相当的价额,但并非作物收益的相当的价额。 而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地主不要那些农作物, 而主张同样根据767:「对於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 来要求甲方铲除地面上所有无权占有时所种植的作物, 那麽乙方於此情况即未获得以物权转移来代替的赔偿, 所以乙方仍有权根据179与184请求甲方以金钱或其他方式赔偿之。 并且,由於甲方并未因为物权转移而受到815规范的物权消灭之损害, 所以也同样无法以816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否则岂不表示甲方因铲地而产生的费用,还能让甲方得以向地主乙方索赔了吗?0.0) 另外,合理假设耕种作物所收成的利益可能大於所付出成本, 所以即使乙方仍需返还劳费相当的价额,但结算下来应可同理假设尚有剩余利益, 这是我所谓的:「因为无权占有人的行为而获有利益」。 或者,例如我有一块农地,本来就打算在此地种植整片芒果, 但有天却让我发现,竟然有人未经我的同意或事先告知, 就不声不响的擅自种了整片芒果, 而且也没来收成没来争取权益,让我达成心愿还省时省力省树苗, 那这样我的土地使用权算不算被侵犯并有所损失? 这样又算不算因为无权占有人的行为而获有利益? (我比较无聊啦,会想些奇怪的例子,不过怪人这麽多,谁知道有没有可能。@@) 以上为个人见解。 : : 甚至如果当其中的获得利益较损失要高时, : : 因为这样的获利并非是由於所有人依据本身的专业或自主操作, : : 那应当返还其中的不当得利是否不合理? : 这点我觉得有讨论空间 : 收取作物的利益 跟土地无法利用的损失 本身要比较就存有困难点 : 如果地主这个时候跳出来说 阿我土地可以转成建地 : 卖掉房子可以赚几千万 : 此时 收取作物的利益跟土地的损失 哪个比较大? : 再者 为什麽利益一定要是所有人依据本身的专业或自主操作才能获得?? : 我拿合建契约拿说好了 : 我只是拿个地出来叫包商帮我盖房子 就可以躺着赚 : 这中间哪里有地主本身的专业跟自主操作了?? : 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并不是这麽的洽当 我个人认为,土地无法利用的损失与收取作物的利益在相比较的时候, 应以同一个时间点的实际状况来衡量。 如果地主已经转了建地准备盖房子,却因为他人无权占用而延宕工程进行, 那当然就该以延宕工程所造成的损失来计算损失金额, 但如果遭无权占用的时期,土地状况已是荒废已久未加以利用, 那顶多也就只能根据该时期的土地价值换算租金来计算损失金额。 就比方若是有人弄丢了我的一颗两百块买的篮球, 我总不能跟对方说:我本来要拿这篮球去美国找乔登签名的! 算上飞机票跟保值,到时候这颗篮球我要开价20万出售,所以你该赔我20万! 那这样就有点太瞎了吧! XDDDDD 然後,或许是我误用了专有名词而不自知, 但我所说的自主操作,不光是只有所有人本身亲自操作的部分, 还包括依据所有权人本身的意愿,由所有权人自主授权而进行的行为。 同样以合建契约来说,即使所有人不懂盖房子、不懂行销、也不懂经营, 甚至是连投资都不懂也没关系,但只要是所有人未经胁迫、 以本身的自由意志决定要找包商签订合建契约, 那所有人最後因此获利,那又有什麽不恰当之处吗? 或者要换个角度说,若是最後这份合建契约的结果是不赚反亏, 难不成也要叫包商全额赔偿而所有人却不用负担任何损失吗? 赚得都算我的,赔的都算你的,那这世间就太美好了! XDDD 另外,下方这一小段,其实应该是跟上面的放在一起看的, 如果从中间断开来看,意思就跟我说的不大相同罗。:Q : : 所以,就你文中的後例来看, : : 就算是所有人自己种地, : : 也是得付出施工耕种之籽种肥料牛工人工等劳费, : : 所以即使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 : : 既然已经收取无权占有人耕种之农产品作为赔偿, : : 也不应视为当然免去原本应负担的成本, : : 所以若不将其中成本扣除即为不当利益。 : : : : 而若是前例说到的租金而言。 : : 既然必须在遭侵权时才有权利要求赔偿, : : 那麽如果所有人同意不要求赔偿与恢复原貌, : : 只要求无权占有人支付无权占有期间使用土地的租金, : : 不论是收取现金,或是以收成的农作物代缴, : : 那都是表示所有人已同意无权占有人的租赁事实。 : 你这边认为如果土地所有人拿走作物 视为地主默示同意成立租赁契约 : 问题是.....无权占有人不一定有这麽想阿...... : 还是你认为无权占有人一种东西下去 就表示向地主默示我想承租?? : 更何况 你的时间点整个错乱了 : 在原本的题目中 所有人拿走收取物是在收回土地之後 : 那我想请问的是 就算真的默示成立租赁契约好了 : 成立时点在哪?? 要溯及到无权占有人种东西那瞬间吗?? : 如果能溯及好了 那不是更奇怪吗?? : "无权"占有人因为租赁契约溯及生效 使得其成为"承租人" : 那是否自始就有收取权了?? : 承租人本来就有合法的收取权阿 : 那之後土地所有人又依照811拿走作物是哪招?? : 这边就会陷入循环论证 你这样解释变成倒果为因 这里也许是我表达不够清楚, 不过我有种你有点在玩文字游戏的感觉。:) 要不然就是我其实看不懂你说的究竟是什麽意思。:P 而且,下方的那一小段,也是应该连同上方段落一并来看, 分开解释意思也会不一样哩。 首先, 「如果所有人同意不要求赔偿与恢复原貌,  只要求无权占有人支付无权占有期间使用土地的租金。」 先看上面这句而言,是否等於你说的: 「土地所有人拿走作物,就视为所有人默示同意成立租赁契约」? 在我认为,这两句的意思并不相同。 同意不需赔偿,但要求补齐租金。那这里的同意跟要求,会是什麽人之间的表示? 如果是所有人向法官表示,那不就应称之为请求法官裁夺等同租金价值的赔偿了吗? (那跟同意不需赔偿之意不就所矛盾?) 但如果是所有人与无权占用人之间的表示,至少在我认为,这是在进行善意的协调。 所以假设是在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候,土地所有人乙能够得到: 「不论是收取现金,或是以收成的农作物代缴」这两种方式所支付的租金, 而既然无权占用人甲接受了以上方式并缴付的租金,也能够证明: 「所有人已同意无权占有人的租赁事实」, 因此,而当有租赁事实时, 无权占有人就不能再被视为是无权占有人, 应是视之为承租人。 而既然承租人承租土地所缴付的租金,可以用收成的农作物代缴之, 那麽这里土地所有人所收取的作物,是以农作物代缴的租金,所以这跟811无关。 不过别忘了承租人必须补缴的部分,所以不是多收就代表那是赔偿。 也就是我在前篇的最後所写的: 「个人觉得应该是农作物要扣掉劳费跟租金「以外」的价值後归於所有人, 也就是农作物扣掉租金之後剩余部份归「承租人」所有。」 然後,租赁契约是否能够溯及无权占用开始的瞬间, 我认为应该是没有规定土地所有人不准同意接受吧? 所以只要土地所有人同意,承租人也确实补缴租金, 那是否溯及以往便以双方约定为主,应亦无不可吧? : : 而当有租赁事实时, : : 无权占有人就不能再被视为是无权占有人, : : 应是视之为承租人。 : : 而当承租人没有积欠租金或损害所有人其他权益时, : : 所有人又要以什麽理由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并支付赔偿金额? : : 因此赔偿跟租金,两者需择其一。 : 赔偿跟租金两者本来就只能选一个 不然就像你讲的双重得利 : 问题是 你这边的赔偿又是指什麽??? : 因为土地所有人没办法利用土地 所以依照侵权行为主张赔偿?? : 如果是这样 依照请求权竞合就可以解决问题了阿 : 184 179 两者不都是使土地所有人立於同一地位 而向无权占有人主张给付吗? 请参考上述。 : : 而若想两者皆得,其中存在的矛盾之处将无法消除, : : 所以两者皆得即为双重得利,故前述二判例无同时适用之余地。 : : 以上,个人浅见,有误请指正。 : 你说的两者皆得 是指地主可以拿作物 又可以拿租金对吧 : 问题在於 地主取得作物 他还是要依照不当得利返回利益给无权占有人 : 两相抵消之下 地主就只剩租金阿 : 哪来的双重得利? : 除非你要跟我说 无权占有人所付出的成本跟作物利益显不相当 : 那我觉得这部份可以再讨论 我所说的两者皆得,确实是指地主又拿作物,又可以拿租金。 但不当得利之处并非所得作物,故於返还不当得利之後并非两相抵消, 所以无法推翻双重得利的事实。详情亦请参考上述。XD 以上。若有误亦请不吝指正。 (呼呼,终於打完了。:Q) -- ※ 编辑: HALAQUEEN 来自: 59.117.66.205 (01/22 21:05)
1F:→ Eventis: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 不等於 租金. 01/22 21:05
2F:→ Eventis:从这点可以看出王泽监老师坚持这个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解 01/22 21:07
3F:→ Eventis:作181但书的价额偿还,而非如实务一惯倾向,以相当之间接利 01/22 21:09
4F:→ Eventis:益而该当於181本文,实有其思路辨明之意义. 01/22 21:09
5F:→ gcg92615:嗯 我觉得这篇的思考与讨论有些太开放性了 解答题目的 01/22 22:00
6F:→ gcg92615:话 应该是E大的要件检验模式会比较符合 以法律为出发点 01/22 22:01
7F:→ HALAQUEEN:也就是我这样去考试会不及格就对了。XDDDD 01/22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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