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schiu (布萊恩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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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請問日據時代的戶主繼承問題..
時間Thu Jan 21 23:22:37 2010
我的疑問在第三段..
舊時臺灣習慣法,有權分家產的,唯有男性子孫。未嫁女子只酌給將來婚嫁用的嫁妝。
所以日本統治臺灣時,原則上是繼續沿用這些舊習慣法,即便引入日本的戶主權制度,
但是並不像日本一樣將家產視為戶主個人的私產。在臺灣,戶主權繼承只是繼承戶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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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戶主所遺留的家產為家產(家屬遺留的財產為私產),戶主死亡時,應與其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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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同繼承財產。戶主繼承第一順位為直系卑親屬,他的條件是1.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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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如果因收養入他家,或者是因分家(分戶)或其他原因另
創一家的男子,因為已經不是家屬,就不是法定戶主繼承人。有幾則日治時代判決先例
及見解:
晚上有位長輩對我說.. 她十幾年前曾經收過縣政府的通知領取徵收土地的錢..
當時政府自動把徵收土地的錢分給曾祖父的六個兒子以下的數十位子女..
大家也都有拿到錢..
請問當時是政府搞錯了, 還是依照我畫的那句話來看..
當時繼承戶主權的人仍要和其他兄弟共同繼承財產,
所以土地仍然由每個孩子共同繼承?
謝謝指教.
我上網搜尋釋字第六六八號解釋相關文章,
有提到.. 民國36年的時候日本已經廢除家督法, 因為戶主制度違憲.
所以戶主制度在國民政府來台以前已經廢止.. 就跟我們民法差不多了..
如果是民國30年死掉的人.. 他的土地沒有辦理到下任戶主的名下..
現在是屬於家人公同共有還是屬於戶主呢?
如果現在, 當年戶主兄弟的後代去辦下來,
法律要如何保護這位戶主的後代的權利?
請問照668號的解釋, 現在大家辦好公同共有以後戶主就沒轍了是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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