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schiu (布莱恩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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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请问日据时代的户主继承问题..
时间Thu Jan 21 23:22:37 2010
我的疑问在第三段..
旧时台湾习惯法,有权分家产的,唯有男性子孙。未嫁女子只酌给将来婚嫁用的嫁妆。
所以日本统治台湾时,原则上是继续沿用这些旧习惯法,即便引入日本的户主权制度,
但是并不像日本一样将家产视为户主个人的私产。在台湾,户主权继承只是继承户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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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户主所遗留的家产为家产(家属遗留的财产为私产),户主死亡时,应与其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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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同继承财产。户主继承第一顺位为直系卑亲属,他的条件是1.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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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2.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如果因收养入他家,或者是因分家(分户)或其他原因另
创一家的男子,因为已经不是家属,就不是法定户主继承人。有几则日治时代判决先例
及见解:
晚上有位长辈对我说.. 她十几年前曾经收过县政府的通知领取徵收土地的钱..
当时政府自动把徵收土地的钱分给曾祖父的六个儿子以下的数十位子女..
大家也都有拿到钱..
请问当时是政府搞错了, 还是依照我画的那句话来看..
当时继承户主权的人仍要和其他兄弟共同继承财产,
所以土地仍然由每个孩子共同继承?
谢谢指教.
我上网搜寻释字第六六八号解释相关文章,
有提到.. 民国36年的时候日本已经废除家督法, 因为户主制度违宪.
所以户主制度在国民政府来台以前已经废止.. 就跟我们民法差不多了..
如果是民国30年死掉的人.. 他的土地没有办理到下任户主的名下..
现在是属於家人公同共有还是属於户主呢?
如果现在, 当年户主兄弟的後代去办下来,
法律要如何保护这位户主的後代的权利?
请问照668号的解释, 现在大家办好公同共有以後户主就没辙了是吗?
谢谢..
※ 编辑: mrschiu 来自: 123.195.182.29 (01/22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