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iuswinds (習慣就OK)
看板LAW
標題Re: [課業] 民法 / 不當得利
時間Wed Jan 20 23:21:12 2010
※ 引述《HALAQUEEN (哈啦女王)》之銘言:
: 莫說請教,我沒這資格,僅就所認知的提出看法供交流,有錯還請指正。
: 個人實非法律專業,對法律相關用語所知不多,
: 所以只能使用一般的敘述方式,請大家不要見笑。
: 以下為個人見解:
: 租賃是債權行為不是物權行為,兩種權利應適當分開談論。
: 若無租賃事實或其他約定,僅就物權範圍而言,
: 處置地上物的權利歸誰應無疑義。
這段話我同意 事實上依照 民70 766 即可得知
: 而若地上物是由無權占有人對不動產所做的改變,
: 不論是蓋了房子、種植作物或其他,
: 均已侵犯所有人對土地的使用權,
: 故所有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賠償與恢復原貌。
: 既然必須是在使用權被侵犯的條件下才有權利要求賠償,
: 但如果所有人已因無權占有人的行為獲得利益,
: 那這樣又算不算是遭侵權?而實際上的損失又是什麼?
侵權侵權 顧名思義就是要侵害權利 這邊想當然爾侵害的是所有人的"所有權"
損害者 當然是土地所有人本來可以利用土地 但是卻遭無權占有人利用
問題是 為什麼你會認為土地所有人會因為無權占有人的行為而獲有利益???
我想你指的是所有人可以收取作物 所以受有利益
那這邊我想提出來的是 根據811 816 動產添附的不當得利
該作物既然為土地之重要成分 而使得土地所有人取得作物所有權
進一步而有作物收取權 所以客觀上的確受有利益
但是 無權占有人本來就可以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
這點參照816就可知道
這樣一來一往 你還能說土地所有人受有利益嗎??
: 甚至如果當其中的獲得利益較損失要高時,
: 因為這樣的獲利並非是由於所有人依據本身的專業或自主操作,
: 那應當返還其中的不當得利是否不合理?
這點我覺得有討論空間
收取作物的利益 跟土地無法利用的損失 本身要比較就存有困難點
如果地主這個時候跳出來說 阿我土地可以轉成建地
賣掉房子可以賺幾千萬
此時 收取作物的利益跟土地的損失 哪個比較大?
再者 為什麼利益一定要是所有人依據本身的專業或自主操作才能獲得??
我拿合建契約拿說好了
我只是拿個地出來叫包商幫我蓋房子 就可以躺著賺
這中間哪裡有地主本身的專業跟自主操作了??
所以我覺得這句話並不是這麼的洽當
: 所以,就你文中的後例來看,
: 就算是所有人自己種地,
: 也是得付出施工耕種之籽種肥料牛工人工等勞費,
: 所以即使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
: 既然已經收取無權占有人耕種之農產品作為賠償,
: 也不應視為當然免去原本應負擔的成本,
: 所以若不將其中成本扣除即為不當利益。
: 而若是前例說到的租金而言。
: 既然必須在遭侵權時才有權利要求賠償,
: 那麼如果所有人同意不要求賠償與恢復原貌,
: 只要求無權占有人支付無權占有期間使用土地的租金,
: 不論是收取現金,或是以收成的農作物代繳,
: 那都是表示所有人已同意無權占有人的租賃事實。
你這邊認為如果土地所有人拿走作物 視為地主默示同意成立租賃契約
問題是.....無權占有人不一定有這麼想阿......
還是你認為無權占有人一種東西下去 就表示向地主默示我想承租??
更何況 你的時間點整個錯亂了
在原本的題目中 所有人拿走收取物是在收回土地之後
那我想請問的是 就算真的默示成立租賃契約好了
成立時點在哪?? 要溯及到無權占有人種東西那瞬間嗎??
如果能溯及好了 那不是更奇怪嗎??
"無權"占有人因為租賃契約溯及生效 使得其成為"承租人"
那是否自始就有收取權了??
承租人本來就有合法的收取權阿
那之後土地所有人又依照811拿走作物是哪招??
這邊就會陷入循環論證 你這樣解釋變成倒果為因
: 而當有租賃事實時,
: 無權占有人就不能再被視為是無權占有人,
: 應是視之為承租人。
: 而當承租人沒有積欠租金或損害所有人其他權益時,
: 所有人又要以什麼理由向承租人要求賠償並支付賠償金額?
: 因此賠償跟租金,兩者需擇其一。
賠償跟租金兩者本來就只能選一個 不然就像你講的雙重得利
問題是 你這邊的賠償又是指什麼???
因為土地所有人沒辦法利用土地 所以依照侵權行為主張賠償??
如果是這樣 依照請求權競合就可以解決問題了阿
184 179 兩者不都是使土地所有人立於同一地位 而向無權占有人主張給付嗎?
: 而若想兩者皆得,其中存在的矛盾之處將無法消除,
: 所以兩者皆得即為雙重得利,故前述二判例無同時適用之餘地。
: 以上,個人淺見,有誤請指正。
你說的兩者皆得 是指地主可以拿作物 又可以拿租金對吧
問題在於 地主取得作物 他還是要依照不當得利返回利益給無權占有人
兩相抵消之下 地主就只剩租金阿
哪來的雙重得利?
除非你要跟我說 無權占有人所付出的成本跟作物利益顯不相當
那我覺得這部份可以再討論
: 不過我對於原PO最後所提疑問部分的後者看不太懂,
: 若農作物要扣掉勞費跟租金的價值後歸於所有人,
: 那又何以見得賸餘價值可以等於應得的租金?
: 個人覺得應該是農作物要扣掉勞費跟租金「以外」的價值後歸於所有人,
: 也就是農作物扣掉租金之後剩餘部份歸「承租人」所有。
: 有誤亦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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