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2歲幼童走路時違反道管條例,該罰否?
時間Wed Jan 20 11:03:42 20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說:未滿14歲的人違反本法,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淺見以為,此特別規定優先於行政罰法說的「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罰」。
況且行政罰法也說「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是我們在解釋法律時,不能忽略體系解釋。固然我們也不忽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的法理。但關鍵是要「適度界定」。
行政罰的判斷也要注意行為人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一個10歲的人走路違規(例如不走斑馬線),
交警要對他開罰單是因為社會假定10歲之人已有識別「走路『應該』走斑馬線」的能力。
而基於立法的目的,「明文」排除行政罰法對未滿「14」歲人違規不予處罰的豁免優惠。
因為行為人是一名「故意/過失」違規的10歲兒童。我認為處罰他是應該的。
所以道管條例優先於行政罰法的部分是指這裡。範圍要先界定好。不能太擴張。
問題是,「沒有能力去識別『應不應該』走斑馬線」的2歲幼童呢?
開單的思維或許不能太直接.....
因為行政罰法同時說的「行為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罰」,道管條例似乎要合於
此一行政罰的體系,既然道管條例「沒有明文」指出(除非若有明文,那也就罷了)
「在交通違規事件中,連無過失的行為也該處罰」的話,
那麼當然就不能「不當地擴張」解釋說:「未滿14歲的人,例如無識別能力的2歲幼童,
當其沒有走斑馬線時,照樣違規」而開單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吧~
不知大家的見解如何呢?因為我看到新聞,交通大隊的法律適用是認為:就是要開,
因為道管條例說未滿14歲,照罰不誤。我認為交警的法律適用過程太粗糙。見樹不見林。
沒有體系解釋的思維。
或許,有人說法律的「目的」是要讓幼童的法定代理人「牢牢管好」幼童走路不要違規,
不然擬制處罰。但這種「目的」的解釋,從道管條例似乎看不出來。因此問問大家看法。
淺見認為,就算幼童亂走路影響其他人交通的權益,那是民事問題,
民法已有詳細的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一碼歸一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1/20 11:13)
1F:推 hcya:處罰法定代理人,一定是基於其監督疏懈,才有處罰的正當性吧 01/20 15:44
2F:→ hcya:。受罰應是自己有錯,而非為他人的錯受罰。個人是贊成您倒數 01/20 15:46
3F:→ hcya:第二段引述的說法,認為仍該處罰。因為法定代理人是否監督疏 01/20 15:47
4F:→ hcya:懈,與幼童有無識別能力應無關聯~ 01/20 15:47
5F:→ Okawa:行政罰法第七條的故意過失和第八條的違法性認識要分清楚 01/20 19:32
6F:→ dormg:謝謝hc網友說明~那麼我想道管條例應該是創設一個特殊類型了~ 01/20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