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2岁幼童走路时违反道管条例,该罚否?
时间Wed Jan 20 11:03:42 2010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是说:未满14岁的人违反本法,处罚其法定代理人。
浅见以为,此特别规定优先於行政罚法说的「未满14岁之人之行为,不罚」。
况且行政罚法也说「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但是我们在解释法律时,不能忽略体系解释。固然我们也不忽视「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的法理。但关键是要「适度界定」。
行政罚的判断也要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否该当。
一个10岁的人走路违规(例如不走斑马线),
交警要对他开罚单是因为社会假定10岁之人已有识别「走路『应该』走斑马线」的能力。
而基於立法的目的,「明文」排除行政罚法对未满「14」岁人违规不予处罚的豁免优惠。
因为行为人是一名「故意/过失」违规的10岁儿童。我认为处罚他是应该的。
所以道管条例优先於行政罚法的部分是指这里。范围要先界定好。不能太扩张。
问题是,「没有能力去识别『应不应该』走斑马线」的2岁幼童呢?
开单的思维或许不能太直接.....
因为行政罚法同时说的「行为人非出於故意或过失之行为,不罚」,道管条例似乎要合於
此一行政罚的体系,既然道管条例「没有明文」指出(除非若有明文,那也就罢了)
「在交通违规事件中,连无过失的行为也该处罚」的话,
那麽当然就不能「不当地扩张」解释说:「未满14岁的人,例如无识别能力的2岁幼童,
当其没有走斑马线时,照样违规」而开单处罚其法定代理人吧~
不知大家的见解如何呢?因为我看到新闻,交通大队的法律适用是认为:就是要开,
因为道管条例说未满14岁,照罚不误。我认为交警的法律适用过程太粗糙。见树不见林。
没有体系解释的思维。
或许,有人说法律的「目的」是要让幼童的法定代理人「牢牢管好」幼童走路不要违规,
不然拟制处罚。但这种「目的」的解释,从道管条例似乎看不出来。因此问问大家看法。
浅见认为,就算幼童乱走路影响其他人交通的权益,那是民事问题,
民法已有详细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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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1/20 11:13)
1F:推 hcya:处罚法定代理人,一定是基於其监督疏懈,才有处罚的正当性吧 01/20 15:44
2F:→ hcya:。受罚应是自己有错,而非为他人的错受罚。个人是赞成您倒数 01/20 15:46
3F:→ hcya:第二段引述的说法,认为仍该处罚。因为法定代理人是否监督疏 01/20 15:47
4F:→ hcya:懈,与幼童有无识别能力应无关联~ 01/20 15:47
5F:→ Okawa:行政罚法第七条的故意过失和第八条的违法性认识要分清楚 01/20 19:32
6F:→ dormg:谢谢hc网友说明~那麽我想道管条例应该是创设一个特殊类型了~ 01/20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