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憲法解釋371號,關於違憲
時間Tue Jan 19 01:06:45 2010
※ 引述《sam75319 (悠悠阿仁)》之銘言: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1 號
: 解 釋 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
: 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
: 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
: 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
: 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
: 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
: 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
: 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 為什麼法律違憲了還能適用呢???不太懂,能舉例嗎?謝謝~~
它的意思據小弟瞭解
法律有沒有違憲,要以大法官會議決議為準
縱然你是法官,你認為這法律是違憲的,但是
大法官會議未作為違憲結論之前,你是法官你
不得拒絕使用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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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40.244.111
1F:→ TZENG1008:還要加上釋字572跟590 572說要對先決問題 提出客觀上形 01/19 08:34
2F:→ TZENG1008: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01/19 08:38
3F:推 sam75319:謝謝~就是說法律沒廢除前,都還能行使喽 01/19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