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226 (布丁蛋糕)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被變態騷擾的刑事責任
時間Sun Jan 17 16:56:10 2010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銘言:
: 我朋友今天遇到了變態
: 回來之後
: 我們討論了一下 如果有變態對著女生打手槍
: 該觸犯何罪?
: 我引一下實務見解
: 發文字號: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7626 號
: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12 日
: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5 卷 8 期 113 頁
: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第 9 輯 184-185 頁
: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 81.05.16 版 )
: 法律問題: 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 法律問題: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 討論意見:甲說:甲男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按猥
: 褻係指除姦淫以外,足以引起或滿足人性慾之一切行為,甲男脅迫
: 乙女目睹其手淫,在異性面前露出自己之殖器而實施手淫,自然足
: 以引起及滿足甲男之性慾,故應成立該罪。
: 乙說:甲男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按甲男僅
: 脅迫乙女目睹其露出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並未對乙女加以猥褻
: 之積極行為,故僅能成立該條項;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
: 罪。
: 研討結果:暫採乙說,呈送司法院核示。
: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乙說為當。
: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
: 如甲男之行為尚未達於剝奪乙女行動自由之程度,同意採乙說。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81.05.16)
: 我覺得這則實物見解蠻怪的
: 雖然我知道實務上要成立強制猥褻
: 很執著在要有身體接觸上
: 可是一個拿刀逼女生 對著女生打手槍的變態
: 跟一個拿美工刀逼女生跟他道歉的偏激男
: 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一樣的?
: 我個人感覺 打手槍的變態很多耶
: 真想送他一個強制猥褻的刑責
我自己的想法是
本案中有強制也有猥褻
我真的不明白哪裡不符合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
我也不覺得這跟摸女生胸部在法律評價上應該做不同處理
重點是受害者的性自主權不是嗎
其實這個問題我也是從以前就想知道了
剛好h大PO了這篇文章
所以我也回一下文
提出我的疑點
希望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231.229
1F:推 hoboks:好文推推 01/17 17:03
2F:→ filawyer:這邊構成強制猥褻應該是無庸置疑的。比較邊緣的案例應該 01/17 18:20
3F:→ filawyer:還是在"Kiss"這類「國際禮儀」上。 01/17 18:20
4F:→ filawyer:猥褻可否於不同條文中做不同解釋的問題。 01/17 18:21
5F:推 ChrisBear:不考慮性騷擾嗎 01/17 19:26
6F:→ f226:這應該是會構成性騷擾比較沒疑問?只是想知道會不會構成強制 01/17 21:15
7F:→ f226:猥褻而已 01/17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