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226 (布丁蛋糕)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被变态骚扰的刑事责任
时间Sun Jan 17 16:56:10 2010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铭言:
: 我朋友今天遇到了变态
: 回来之後
: 我们讨论了一下 如果有变态对着女生打手枪
: 该触犯何罪?
: 我引一下实务见解
: 发文字号: 司法院(82)厅刑一字第 7626 号
: 发文日期: 民国 82 年 06 月 12 日
: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资料来源: 司法院公报 第 35 卷 8 期 113 页
: 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第 9 辑 184-185 页
: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4、304 条 ( 81.05.16 版 )
: 法律问题: 甲男持美工刀胁迫乙女不许动,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实施手淫之行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许乙女离去,问甲男犯何罪?
: 法律问题:甲男持美工刀胁迫乙女不许动,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实施手淫之行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许乙女离去,问甲男犯何罪?
: 讨论意见:甲说:甲男之行为应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猥亵罪。按猥
: 亵系指除奸淫以外,足以引起或满足人性慾之一切行为,甲男胁迫
: 乙女目睹其手淫,在异性面前露出自己之殖器而实施手淫,自然足
: 以引起及满足甲男之性慾,故应成立该罪。
: 乙说:甲男之行为,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罪。按甲男仅
: 胁迫乙女目睹其露出生殖器实施手淫之行为,并未对乙女加以猥亵
: 之积极行为,故仅能成立该条项;以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之强制
: 罪。
: 研讨结果:暂采乙说,呈送司法院核示。
: 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乙说为当。
: 司法院刑事厅研究意见:
: 如甲男之行为尚未达於剥夺乙女行动自由之程度,同意采乙说。
: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4、304 条 (81.05.16)
: 我觉得这则实物见解蛮怪的
: 虽然我知道实务上要成立强制猥亵
: 很执着在要有身体接触上
: 可是一个拿刀逼女生 对着女生打手枪的变态
: 跟一个拿美工刀逼女生跟他道歉的偏激男
: 在法律上的评价是一样的?
: 我个人感觉 打手枪的变态很多耶
: 真想送他一个强制猥亵的刑责
我自己的想法是
本案中有强制也有猥亵
我真的不明白哪里不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
我也不觉得这跟摸女生胸部在法律评价上应该做不同处理
重点是受害者的性自主权不是吗
其实这个问题我也是从以前就想知道了
刚好h大PO了这篇文章
所以我也回一下文
提出我的疑点
希望各位先进不吝指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211.231.229
1F:推 hoboks:好文推推 01/17 17:03
2F:→ filawyer:这边构成强制猥亵应该是无庸置疑的。比较边缘的案例应该 01/17 18:20
3F:→ filawyer:还是在"Kiss"这类「国际礼仪」上。 01/17 18:20
4F:→ filawyer:猥亵可否於不同条文中做不同解释的问题。 01/17 18:21
5F:推 ChrisBear:不考虑性骚扰吗 01/17 19:26
6F:→ f226:这应该是会构成性骚扰比较没疑问?只是想知道会不会构成强制 01/17 21:15
7F:→ f226:猥亵而已 01/17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