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wonetwo (In 台中 > <)
看板LAW
標題[討論] 無因管理之所收罰單,有無請求權?
時間Sat Jan 16 18:30:09 2010
甲騎車上學,途中看見一輛轎車撞上騎士乙後加速逃逸,乙倒地不起,甲正義感油
然而生,馬上揮手叫計程車,把乙送到醫院急診室,安排妥當後,回去牽車時發現,摩托
車已經被拖吊了,總計支出計乘車錢450元,掛號費650元,罰單900元。請問甲、乙間的
法律關係。
本題,我有一個地方搞不懂,
甲為真正無因管理裡的適法管理,
甲被開罰單900元,是否可以依民法176條第一項,向乙請求償還?
目前問到三種解答;(請問哪一個是對的?還是通通都不對?><" 請指點,謝謝。)
1.民法176條第一項,必要費用之必要也,即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但罰單不存在亦無影響管理的結果
故罰單900不包含無因管理可索償之範圍
2.被開罰單 要用債務清償or損害賠償 來請求
唯乙可依過失相抵 請求減少支付 (對於900的罰單部份)
3.依民法第174條第一項,因甲援救乙並無違反乙之意思,故甲被開罰單900元,
可向乙請求償還。
另外,我自己小小的疑問,計程車費、掛號費要用費用償還,罰單費(若可以請求的話)
是用清償債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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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話是這麼說的:
來無影去無蹤
惰性發就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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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jzn:話說,罰單可以用行政罰法上的緊急避難來處理吧 01/16 23:31
7F:推 depravity:她可以騎車跟 可以直接把錢給計程車 等等 01/17 00:53
8F:→ depravity:能否算是緊急避難應該有所疑慮 01/17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