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wonetwo (In 台中 > <)
看板LAW
标题[讨论] 无因管理之所收罚单,有无请求权?
时间Sat Jan 16 18:30:09 2010
甲骑车上学,途中看见一辆轿车撞上骑士乙後加速逃逸,乙倒地不起,甲正义感油
然而生,马上挥手叫计程车,把乙送到医院急诊室,安排妥当後,回去牵车时发现,摩托
车已经被拖吊了,总计支出计乘车钱450元,挂号费650元,罚单900元。请问甲、乙间的
法律关系。
本题,我有一个地方搞不懂,
甲为真正无因管理里的适法管理,
甲被开罚单900元,是否可以依民法176条第一项,向乙请求偿还?
目前问到三种解答;(请问哪一个是对的?还是通通都不对?><" 请指点,谢谢。)
1.民法176条第一项,必要费用之必要也,即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但罚单不存在亦无影响管理的结果
故罚单900不包含无因管理可索偿之范围
2.被开罚单 要用债务清偿or损害赔偿 来请求
唯乙可依过失相抵 请求减少支付 (对於900的罚单部份)
3.依民法第174条第一项,因甲援救乙并无违反乙之意思,故甲被开罚单900元,
可向乙请求偿还。
另外,我自己小小的疑问,计程车费、挂号费要用费用偿还,罚单费(若可以请求的话)
是用清偿债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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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是这麽说的:
来无影去无踪
惰性发就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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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09.82.185
※ 编辑: slowonetwo 来自: 120.109.82.185 (01/1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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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lowonetwo:国考版有板友选1 也有板友选2 没有人选3 XDXD 01/16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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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jzn:话说,罚单可以用行政罚法上的紧急避难来处理吧 01/16 23:31
7F:推 depravity:她可以骑车跟 可以直接把钱给计程车 等等 01/17 00:53
8F:→ depravity:能否算是紧急避难应该有所疑虑 01/17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