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fieldd (屎科菲D)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無行為能力人如何離婚?
時間Fri Jan 15 22:20:24 2010
※ 引述《Iwannasay (想說)》之銘言:
: 事實:
: 甲男為無行為能力人尚未宣告禁治產,乙女為大陸配偶,乙女未照料甲男多年,
: 今甲男之姐姐欲替甲男離婚該如何為之?
: 解決之道及疑問:
: 1.兩願離婚: 甲男之姐姐曾協同雙方前往區公所登記離婚,但因甲男意識不清遭拒決
: -->是否表示兩願離婚不可行?
兩願離婚顧名思義就是要兩願...
但意識不清無法為法律行為
且身分行為不得代理
所以應該是不能兩願
: 2.判決離婚: 是否須先替甲作禁治產宣告,再選任監護人(甲母尚存,可否選則甲姐姐
: 作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訴請離婚?
就一個法條可以給你參考
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
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
理人。
2.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
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3.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4.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
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5.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
墊付。
: 簡單來說,無行為能力人離婚實務上到底怎麼運作,須經什麼程序(要填哪些狀紙)?
: 身邊朋友急須幫助,懇請大家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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