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fieldd (屎科菲D)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时间Fri Jan 15 22:20:24 2010
※ 引述《Iwannasay (想说)》之铭言:
: 事实:
: 甲男为无行为能力人尚未宣告禁治产,乙女为大陆配偶,乙女未照料甲男多年,
: 今甲男之姐姐欲替甲男离婚该如何为之?
: 解决之道及疑问:
: 1.两愿离婚: 甲男之姐姐曾协同双方前往区公所登记离婚,但因甲男意识不清遭拒决
: -->是否表示两愿离婚不可行?
两愿离婚顾名思义就是要两愿...
但意识不清无法为法律行为
且身分行为不得代理
所以应该是不能两愿
: 2.判决离婚: 是否须先替甲作禁治产宣告,再选任监护人(甲母尚存,可否选则甲姐姐
: 作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诉请离婚?
就一个法条可以给你参考
民事诉讼法
第 51 条 (特别代理人之选任及其权限)
1.对於无诉讼能力人为诉讼行为,因其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
行代理权,恐致久延而受损害者,得声请受诉法院之审判长,选任特别代
理人。
2.无诉讼能力人有为诉讼之必要,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
理权者,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得声请受诉法院之审判长,选任特别代理
人。
3.选任特别代理人之裁定,并应送达於特别代理人。
4.特别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当诉讼以前,代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
为。但不得为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
5.选任特别代理人所需费用,及特别代理人代为诉讼所需费用,得命声请人
垫付。
: 简单来说,无行为能力人离婚实务上到底怎麽运作,须经什麽程序(要填哪些状纸)?
: 身边朋友急须帮助,恳请大家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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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