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uan8979 (裳裳)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司可以不錄用精神疾病的人嗎?
時間Fri Jan 15 19:32:08 2010
剛剛在別的討論版看到說應徵時公司註明:精神疾病者不錄用
請問這樣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嗎?
看了一下勞基法,好像沒有類似條文
但記得老師上課有教到說
雇主不可以任意要求員工提供私人資料
ex.前科;健檢證明等等
除非和工作相關
ex.雇用客運司機時要知道這個人有沒有突然心臟病發作的可能
不然如果在駕駛中突然發作導致乘客傷亡,雇主可能就有賠償的責任
但如果是雇用服裝店的職員,應該就不能要求對方提供沒有性病的證明吧?
那職員的業務內容如果和精神疾病無關
是否也可以拒絕提供相關證明呢?
或者經老闆詢問時拒絕承認。
如果錄取後才被雇主知道有精神疾病
有可能會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而被開除嗎?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感謝大家看完我的疑惑,還請不吝解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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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3.67
※ 編輯: shiuan8979 來自: 61.224.43.67 (01/15 19:32)
※ 編輯: shiuan8979 來自: 61.224.43.67 (01/15 19:40)
1F:推 ameko34:政府都可以不雇精神病 01/15 19:59
2F:→ Eventis:就業服務法5,雖然這條有行政罰,不過請還是當他是訓示規定. 01/15 22:11
3F:→ Eventis:畢竟要到"歧視"實在是不容易. 01/15 22:12
4F:→ shiuan8979:了解!!謝謝提供 我後來想到的方法是以契約內容違反民法 01/16 00:08
5F:→ shiuan8979:72條部分無效 這樣可以說的通嗎XD 01/16 00:08
6F:推 aidao:政府只不雇精神病,並非不雇精神疾病 01/16 18:57
7F:→ aidao:精神病與精神疾病,在法律上是二個概念,精神病是精神疾病 01/16 18:58
8F:→ aidao:的子項 01/16 18:58
9F:→ shiuan8979:謝謝樓上 我知道以上分類 但精神病的領域還是很廣 政府 01/16 20:06
10F:→ shiuan8979:真的可以拒絕雇用嗎?相關理由何在呢? 01/16 20:07
11F:推 aidao:公務人員任用法只規定精神病不任用,並沒擴大到精神疾病不用 01/16 23:13
12F:→ aidao:只有某些專技人員任用拒絕精神病擔任,大部分都不限制 01/16 23:14
13F:→ aidao:民間公司僱用人員,則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與公務人員無關 01/16 23:15
14F:→ aidao:所以請你說清楚,是何種民間職務拒絕精神疾病者擔任? 01/16 23:15
15F:→ shiuan8979:謝謝~ 我會去找找看實際案例大概是怎樣的情形 01/18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