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lsol (亂風)
看板LAW
標題Re: 在八卦版說"這個東西在攝影界非常有名"算罵人?
時間Fri Jan 15 08:08:27 2010
※ 引述《GaijiL (????)》之銘言:
: 2008年某一天我在八卦版上的某篇文章推文,
: 詎料, 遭到林某人的控訴,
: 原文在八卦版上已經看不到了, 但是在Google大神的協助下還是有漏網之魚:
: http://www.hkday.net/webbbs1.fcgi?state=13&bid=228&from=3911
: 偵查庭在2009年12月的某一天開完了,
: 我只能說我當時太天真, 兩手空空就跑去偵查庭應訊,
: 我答辯:"這個東西"是指這件文章, 以及這件事情,
: 檢察官當場就說不採信我的說法......
: 因為他認為以我的學歷是不可能會搞錯事情和人, 如果真的是指事情, 會用"這件事".
: 請問一下, 大家對這個案子的看法如何?
: 照這樣的情勢來看, 我勢必被檢察官起訴......
: 另外, 還有沒有其他人在這篇文章也被告的?
: 可以私下跟我聯絡一下嗎?
『東西』一詞的意義及用法
中國華文教育網
http://big5.hwjyw.com/zyzx/jxsc/hy/200910/t20091029_33121.shtml
http://zhidao.wangchao.net.cn/detail_1121625.html
維基詞典
http://zh.wiktionary.org/zh-hans/%E4%B8%9C%E8%A5%BF
算有公信力的連結了吧
可以跟檢察官辯論國文造詣啊 (迷
說檢察官你國文造詣不好喔~真是浪費司法資源~我一秒鐘幾十萬上下耶(誤
(網站強調未授權不可複製,故不轉貼)
字典說只是強調個人情感,通常用偏向負面,但也有正面的,沒說一定是侮辱人啊
你這可愛的小東西 (對兒童說) 這哪裡罵人啦
再來退十步講,就算表示負面和厭惡,也不算侮辱人啊
這個正經不知幽默的東西.這個固執的東西.這個不知變通的東西
也不過強調個人情感的厭惡
一個人說討厭對方正經.固執.不知變通也算侮辱人嗎?
法律規定連表達自己好惡的自由都沒了嗎?
會不會被認為是狡辯就不知道了?- -
我認為應該不至於,這可是有公信力的網站,可不是後來蓄意去竄改的
如果真無罪,要告誣告也有理由了,對方身為知識份子且通曉網路,應當明知此詞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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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36.68.57
※ 編輯: solsol 來自: 59.36.68.57 (01/15 08:16)
1F:推 shiuan8979:我也覺得單純表示負面和厭惡 不算侮辱人 01/15 19:36
2F:推 NVK:同意這篇的觀點.東西指稱人(不加額外批評)如何歸類為公然侮辱? 01/16 01:26
3F:→ hoboks:法官如果判有罪 我剁..... 01/16 01:59
4F:推 depravity: 雞....................................排 01/16 08:12
5F:推 hoboks: 分大家吃 01/16 08:15
6F:推 depravity:----------------以下開放報名h大請客----------------- 01/16 10:59
7F:推 hoboks:-------------------報名截止---------------------------- 01/16 11:09
8F:→ hoboks:是說被害者有沒有起訴要記得回來通知一下呀 01/16 11:09
9F:→ hoboks:我好去檢察署告發林英典誣告 01/16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