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ijiL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這個東西在攝影界非常有名"算罵人嗎?
時間Thu Jan 14 23:58:29 2010
2008年某一天我在八卦版上的某篇文章推文,
詎料, 遭到林某人的控訴,
原文在八卦版上已經看不到了, 但是在Google大神的協助下還是有漏網之魚:
http://www.hkday.net/webbbs1.fcgi?state=13&bid=228&from=3911
偵查庭在2009年12月的某一天開完了,
我只能說我當時太天真, 兩手空空就跑去偵查庭應訊,
我答辯:"這個東西"是指這件文章, 以及這件事情,
檢察官當場就說不採信我的說法......
因為他認為以我的學歷是不可能會搞錯事情和人, 如果真的是指事情, 會用"這件事".
請問一下, 大家對這個案子的看法如何?
照這樣的情勢來看, 我勢必被檢察官起訴......
另外, 還有沒有其他人在這篇文章也被告的?
可以私下跟我聯絡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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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198.180
1F:推 filawyer:看完後,我覺得「這個東西」是指「這件事」a… 01/15 00:13
2F:→ kaiba541:我也覺得不是只對人 但是用東西還是怪怪的 01/15 00:33
3F:推 hoboks:太扯摟 原波加油 01/15 00:58
4F:推 BUMAS:起訴還不至有罪就是了...說真的你的說法是有語病的 01/15 02:41
5F:→ BUMAS:剛好遇到這樣的有心人士大作文章...就很倒楣了 01/15 02:41
6F:→ enterpirse:我是覺得「這個東西」是指人與事。 01/15 12:24
7F:→ ocean11:可以反問檢察官:你覺得他不是東西囉? 01/15 13:11
8F:→ john0227:樓上千萬別這樣做,萬一檢察官覺得他是人不是東西就完了 01/16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