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house (人都有另一面)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強盜 強制性交 殺人 結合犯問題
時間Mon Jan 4 14:14:00 2010
甲先強盜乙,接著強制性交,最後殺害乙,請問該如何論罪?
昨天被問到這個問題……居然想不到該怎麼答。
這是結合犯的問題,但:
1.強盜和強制性交有結合犯 (刑法332條2項2款)
2.強盜和殺人有結合犯 (刑法332條1項)
3.強制性交和殺人也有結合犯 (刑法226條之1前段)
同時成立二結合犯,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78年04月11日)有結論:
「強劫之基礎行為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
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所以從刑法332條1項和2項來比較,應該成立1項強盜殺人,
再和強制性交合併合處罰,而非用332條2項再去併殺人罪。
可是226條之1的強制性殺人,和332條1項一樣,都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就沒有所謂「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兩個一樣重,
226條之1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通過的--最高法院78年決議顯然無法解決此問題。
所以是要:
1.強盜殺人結合 併強制性交 or
2.強制性交殺人結合 併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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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7.153
1F:推 filawyer:好問題 01/04 15:23
2F:→ Rhadamanthuz:L大何不去函一廳詢問? 或在刑庭會議提出討論? 01/04 19:38
3F:推 greatshiau:甘添貴老師是說和先發生的結合,然後跟後面的刑為數罪 01/04 21:29
4F:→ greatshiau:併罰 01/04 21:30
5F:推 hcya:併強盜比併強制性交重..個人以為依從重處斷的原則 採2較合理? 01/04 23:42
6F:推 Rhadamanthuz:若基礎行為是強盜 個人認為基礎行為不變 採1較合理? 01/05 18:10
7F:→ Eventis:為什麼不先從主觀犯意定行為數後再論@@?...畢竟結合犯也要 01/05 23:43
8F:→ Eventis:有結合故意啊@@... 01/05 23:43
9F:推 hcya:nono..結合犯不需結合故意喔,而是客觀認定,85年第2次決議。 01/10 19:48
10F:→ Eventis:那則決意本身有補充肯定廢棄之判例並無不當,只是用詞易生 01/10 21:33
11F:→ Eventis:誤解,因此將所謂犯意聯絡解作關連或牽連,並非完全排除主觀 01/10 21:35
12F:→ Eventis:要素,其更同時也肯定原判例"若犯意各別..."部份,應無疑問. 01/10 21:36
13F:→ Eventis:此觀29年上字452號判例亦可知. 01/10 21:41
14F:推 hcya:但決議的文義很明確「不以出於預定計劃為必要」、「凡..利用 01/10 22:08
15F:→ hcya:時機..兩者有所關連者,即應依本罪處罰..兩者之間是否有犯意 01/10 22:09
16F:→ hcya:聯絡關係,並非所問」,這樣還有解釋的空間嗎? 01/10 22:09
17F:推 hcya:喔..我看懂了 提案的理由未被決議所採 所以主觀上對兩罪還是 01/10 22:25
18F:→ hcya:要有關聯才會構成結合犯。謝謝E大指正^^ 01/10 22:25
19F:→ Eventis:不過真看實務的話,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連性可以找 01/11 01:08
20F:→ Eventis:到不少,採主觀的就比較難挖了,93台上2181不知能否算異類. 01/11 01:20
21F:→ Eventis:加上"包括之認識"也可以找到一些,不過相比於那兩個客觀標 01/11 01:22
22F:→ Eventis:準(時間/地點),似乎是比較不受歡迎XD 01/11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