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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强盗 强制性交 杀人 结合犯问题
时间Mon Jan 4 14:14:00 2010
甲先强盗乙,接着强制性交,最後杀害乙,请问该如何论罪?
昨天被问到这个问题……居然想不到该怎麽答。
这是结合犯的问题,但:
1.强盗和强制性交有结合犯 (刑法332条2项2款)
2.强盗和杀人有结合犯 (刑法332条1项)
3.强制性交和杀人也有结合犯 (刑法226条之1前段)
同时成立二结合犯,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会议(78年04月11日)有结论:
「强劫之基础行为只有一个,仅能就杀人或强奸行为情节较重者择一成立结合犯,
再与余罪并合处罚。不能就一个强劫行为同时与他行为成立二个结合罪名。」
所以从刑法332条1项和2项来比较,应该成立1项强盗杀人,
再和强制性交合并合处罚,而非用332条2项再去并杀人罪。
可是226条之1的强制性杀人,和332条1项一样,都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就没有所谓「情节较重者择一成立」--两个一样重,
226条之1是民国88年4月21日修正通过的--最高法院78年决议显然无法解决此问题。
所以是要:
1.强盗杀人结合 并强制性交 or
2.强制性交杀人结合 并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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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1.169.7.153
1F:推 filawyer:好问题 01/04 15:23
2F:→ Rhadamanthuz:L大何不去函一厅询问? 或在刑庭会议提出讨论? 01/04 19:38
3F:推 greatshiau:甘添贵老师是说和先发生的结合,然後跟後面的刑为数罪 01/04 21:29
4F:→ greatshiau:并罚 01/04 21:30
5F:推 hcya:并强盗比并强制性交重..个人以为依从重处断的原则 采2较合理? 01/04 23:42
6F:推 Rhadamanthuz:若基础行为是强盗 个人认为基础行为不变 采1较合理? 01/05 18:10
7F:→ Eventis:为什麽不先从主观犯意定行为数後再论@@?...毕竟结合犯也要 01/05 23:43
8F:→ Eventis:有结合故意啊@@... 01/05 23:43
9F:推 hcya:nono..结合犯不需结合故意喔,而是客观认定,85年第2次决议。 01/10 19:48
10F:→ Eventis:那则决意本身有补充肯定废弃之判例并无不当,只是用词易生 01/10 21:33
11F:→ Eventis:误解,因此将所谓犯意联络解作关连或牵连,并非完全排除主观 01/10 21:35
12F:→ Eventis:要素,其更同时也肯定原判例"若犯意各别..."部份,应无疑问. 01/10 21:36
13F:→ Eventis:此观29年上字452号判例亦可知. 01/10 21:41
14F:推 hcya:但决议的文义很明确「不以出於预定计划为必要」、「凡..利用 01/10 22:08
15F:→ hcya:时机..两者有所关连者,即应依本罪处罚..两者之间是否有犯意 01/10 22:09
16F:→ hcya:联络关系,并非所问」,这样还有解释的空间吗? 01/10 22:09
17F:推 hcya:喔..我看懂了 提案的理由未被决议所采 所以主观上对两罪还是 01/10 22:25
18F:→ hcya:要有关联才会构成结合犯。谢谢E大指正^^ 01/10 22:25
19F:→ Eventis:不过真看实务的话,用时间上有衔接性,地点上有关连性可以找 01/11 01:08
20F:→ Eventis:到不少,采主观的就比较难挖了,93台上2181不知能否算异类. 01/11 01:20
21F:→ Eventis:加上"包括之认识"也可以找到一些,不过相比於那两个客观标 01/11 01:22
22F:→ Eventis:准(时间/地点),似乎是比较不受欢迎XD 01/11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