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efer (毀滅之神)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物之處分效力
時間Tue Dec 29 19:00:42 2009
關於這次的地特五等的法學大意的試題疑問
一直無法釐清,所以懇請各位法律先進們,幫晚生釋疑!
46 下列有關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其上之定著物
B,原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
C,從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主物
D,屠宰肉牛所得為牛肉,為肉牛之天然孳息
公布答案是B,為什麼答案不是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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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6.17.157
※ 編輯: lucefer 來自: 124.6.17.157 (12/29 19:08)
※ 編輯: lucefer 來自: 124.6.17.157 (12/29 19:09)
1F:推 darimgh:民66 稱不動產者 為土地及定著物 所以土地.定著物都是分別 12/29 19:09
2F:→ darimgh: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動產阿 你處分其中一個 怎麼會跟著另一個 12/29 19:10
3F:→ darimgh:也被賣掉呢@@ 12/29 19:10
4F:→ darimgh:會出賣一個 另一個也跟著一起被賣的狀況應該是民法68II 也 12/29 19:11
5F:→ lucefer:那麼上面的農作物要怎算呢? 12/29 19:11
6F:→ darimgh:就是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至於為什麼會天然孳息跟著原物跑 12/29 19:12
7F:→ darimgh:那是因為民法第66II因為天然孳息上未分離 所以也當作是該 12/29 19:13
8F:→ darimgh:原物不動產之一部份 所以兩個黏在一起 要賣也一起賣摟~ 12/29 19:14
9F:→ darimgh:不曉的你這樣懂嗎@@話說最前面兩句有點bug 12/29 19:15
10F:→ lucefer:未分離的天然孳息應是算不動產之成分,而不是從物吧 12/29 19:17
11F:推 darimgh:恩 應該是這樣的沒錯 12/29 19:23
12F:→ lucefer:可是定著物(長期,持續定著於土地上)才叫不動產呀! 12/29 19:29
13F:推 darimgh:???不太懂上面那句話@@ 12/29 19:35
14F:→ lucefer:定著物不也是不動產的一部份? 12/29 19:48
15F:→ lucefer:定著物的定義:持續的定著於土地上面 12/29 19:49
16F:→ lucefer:剛看了定著物的定義,我終於了解了!定著物:持續密切的附著 12/29 19:54
17F:→ lucefer: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認為 12/29 19:55
18F:→ lucefer:並非土地構成部分,而具有"獨立"的經濟使用價值之物 12/29 19:56
19F:推 darimgh:恩恩 不過定著物應該說 其本身就是不動產會更為貼切瞜~ 12/29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