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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shilin (yoshi)》之銘言: 法律問題:訴外人 X 將 A 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甲,而該專屬授 權未經登記。嗣某乙於系爭專利有效期間,侵害系爭專利,甲得否對乙依 專利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肯定說 但是我的問題是 專利權是準物權 所以專利法第59條就是類物權移轉之規定 若此物權行為因未經登記而不生效力 怎能以移轉的債權行為來主張其物權權利而對抗第三人?? 就像是不動產移轉 如果沒有登記 能對侵占的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還是土地法上登記的所有人才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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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n503709:專利法上的登記是登記對抗而非登記生效主義 12/28 17:59
2F:推 maggot:專59是登記對抗 不是一般不動產民758登記生效 12/28 18:00
3F:→ maggot:而當然不能用債權行為來對抗 但是其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 12/28 18:01
4F:→ maggot:我上面推太快 專屬授權並沒有處分行為 更正一下 12/28 18:02
授權契約應有處分行為在內 授權契約之定性: (一)權利租賃說:此說認為授權契約僅具債權關係,認為被授權人與權利受讓人不同, 被授權人視有償或無償而應與承租人或借用人相類。並認為除非有民 法515條以下之適用下,方賦予被授權人例外取得準物權。此說實務見 解有86年台非64號、85上訴1012號、85上易3316、90上更(二)391等, 學說上以鄭玉波先生的民法債編各論為主要。 (二)權利移轉說:如90年上字第397號、學者謝銘洋<從相關案例探討智慧財產權與民法 之關係>、謝銘洋<契約自由原則在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中之運用及限 制>等,此說認為: 1.雖讓與通常是終局性、永久性讓與,而授權具有一定的授權期間,但此一差異並 非當然導出授權契約必然無權利移轉。 2.前述86台非64號,其判決內容於末段又認為專屬認權人得提起告訴或自訴,而原 授權人並無此一權利,前後理由顯然不一致。 3.比較法上美國對於授權契約定位為財產權的移轉(限制讓與),授權人僅保有空虛 的母權,而被授權人取得子權,嗣後子權消滅,授權人仍可以取得完整的權利。 4.立法院公報對著作權法75條第1款對於登記對抗效力有如下之說明:本條款之立法 理由係指類似雙重買賣之情形。 5.專利法舊法45條規定係採「租與」他人一詞,惟用語不妥,新法59條已改為授權 一詞。 6.民法421條可見租賃之客體為物,與權利尚屬有間。 7.民法所規定之各項有名契約僅是類型描述,而非構成要件描述,故論述類型觀察, 應採全貌性觀察,而非簡單涵射。事實上,較接近授權契約全貌的乃是出版契約, 民法修正前516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之權利於契約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移轉於出 版人,其用語為移轉一詞;修法後雖改為由出版人行使,但立法理由乃在於顧慮 到使用移轉一詞易使人誤解權利移轉後無從回復。且本法之規定,不區分是否為專 屬授權而異其效力,故類推適用民法出版契約之規定,授權契約具有處分行為,且 解釋上授權契約於締結時,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在無特別約定或法定(如民法515條 之1第一項須交付始生授予效力),應認為兩者同時生效。 8.採用授權契約為權利讓與說之好處在於強化被授權人之保護: (1)權利人甲授權乙專屬行使其智慧財產權,惟未為登記,嗣後甲又將該權利終局 讓與丙,則如解釋為僅具債權效力之授權契約,則專屬被授權人乙不得對丙主 張其專屬授權,當然這種狀況與買賣不破租賃完全不同,自不得類推適用,那 麼乙只能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擔保責任或侵權行為等損害賠償,但是被授權 人之目的就是在於投資、創新(innovation)及其後所取得的獨佔性超額利益, 如果如此容易進入權利不確定之狀態,授權契約的效用將大打折扣,對於原智 慧財產權人也不利其經濟上地位,同時扼殺IP的保護目的。如果解為權利讓與 ,則甲嗣後之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且IP無善意取得之可能,但因為某些IP採取 登記對抗主義,因此丙仍可取得母權,但亦不妨礙被授權人乙取得的子權,至 多丙得主張甲乙間的專屬授權對其不生效力,此時乙的專屬授權變成須容忍丙 的行使(轉成非轉屬授權)。 (2)上例中,若係為非專屬授權,仍有類似的考量,解為僅具債權效力的授權契約 並不足以保護被授權人,授權人仍可輕易藉由移轉權利(此時為有權處分)而達 損害被授權人的可能。 小結:智慧財產權,除商標或標示在著重特定訊息的放訊號(signaling),以避免逆選擇 (adverse selection)外,專利及著作權的正當化基礎在於將知識或技術這種純公 共財透過界定財產權歸屬與自由交易的方式消除外部性,同時原權利人得以取得相 當的經濟利益以彌補其投入的時間、設備等等成本,減少搭便車(free-rider)的可 能,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促使整個社會達Pareto最適(Pareto Optimum或Pareto efficiency,參社會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及Coase定律),而這之中最重要的產值及 關鍵點在於授權,從上面的解釋看來,如果單純認為授權僅具債權性質,恐難達成 吾人所期盼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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